2011年6月14日,《北京晨报》发表了一篇文章,标题为《周立波被代言丰胸广告涉嫌违法》。文章称:“日前,网上曝光了一张某美容院的宣传照片,周立波再次被卷入明星姓名被利用的尴尬境遇。如此将男明星的名字,随意用来做丰胸宣传,明显有违公序良俗,乃至违反社会主义道德观念,也明显是侵害姓名权、名誉权的公然的违法行为。”
近年来,明星姓名被利用和恶搞的事情并不是头一回:谢霆锋“被代言”止泻药、潘玮柏“被代言”壮阳药……而周立波相比之下却显得更加悲催。因为其他明星的名字都是被谐音之后利用的,而周立波的名字则是被照单全收。
实话实说,这个广告创意与以往的丰胸广告相比是比较独特的,绝对达到了商家广而告之的目的,但其社会效果我却不敢苟同。明星的姓名被利用来做广告,这种现象愈演愈烈的根本原因无非是“商业炒作”,其目的是“逐利”;这实际上是一种“借势”或称为“名人效应”,就是借助社会大众对明星、名人的关注,从而将社会的关注点及大众的眼球吸引到自己的产品与服务上来,并最终实现商家利益的增长或利益最大化。
不可否认,“周立波”三个字可以表达“一周立即变大”的意思;但是,知道周立波的人,都会认为这种使用绝非单纯的代表“一周立即变大”的含义;其借助名人名气进行烘托、炒作或吸引大众眼球的广告意图是众所周知的。
从名誉权的角度来看,周立波的名誉权是否受到侵害,关键是看其名誉及社会形象是否受到贬损。从侵害名誉权的法定构成要件来看:是否构成侵害名誉权的责任,应当根据受害人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行为人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来认定。以书面或口头形式侮辱或者诽谤他人,损害他人名誉的,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
对于是否侵权,网友却不以为然,有网友反问:“全国叫周立波的岂止上海名嘴一人,难道千百人都去要名誉权?名人可维姓名权,普通人怎么办,法院能受理吗?人家只挂姓名,不挂照片,打的也是擦边球。”也有网友作出分析:“图片是两个模特,一个前胸挂“周立波”,另一个挂“整的挺好”,这是两句话,没联系。再者女人丰胸是件很美的事,男人被人利用丰胸怎么会是玷污名声呢。更有网友主张任何自然人和事物都有自由运用汉字组合的权利,汉字组合不是名人的专利。”
应该说,网友们说的表面看来不无道理。从语言表达和图片视觉效果来看,将周立波与丰胸广告割裂开来似乎没有什么,如果将广告图片中的2个人单独拍摄并分割开来,也不会产生联想和这样大的轰动。但是,如果像广告中那样,将2个人合照,周立波3个字与丰胸广告就建立起了有机的联系,很容易使人们将丰胸广告对应到一个特定的名人——周立波,这种特定的联系与对应,就将周立波这3个字的所谓公共资源确定并归属为我们社会大众熟知的名人周立波了。
此外,随着社会的发展,会产生或已经产生了一些新的词汇或将原有的词汇赋予新的内涵。比如说,“酷毙了”、“out了”,就连此次事件发生的相关报道中,我也看到了一个诞生时间不长的词汇——“悲催”。而随着社会的发展,单独的一个“波”字,在目前的社会形态及网络普及的社会背景下,这个字在大多数人眼里除了字典里的原意外,已经被赋予了某种新的、特殊的内涵,而这种特殊的含义至少应该不是“褒义”的,那么,利用一个名人名字中包括了这个“波”字并作为丰胸广告,自然会引起联想并产生轰动效应,自然会在舆论方面产生非主流意识的震荡,这样分析起来,这则广告是否对名人周立波的名誉及社会形象造成贬损也就不言而喻了。
从周立波的姓名权来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法通则》的解释规定,盗用、假冒他人姓名、名称造成损害的,应当认定为侵犯姓名权、名称权的行为。
该解释150、151条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和法人的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公民或者法人要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后果和影响确定其赔偿责任。侵害他人的姓名权、名称权、名像权、名誉权、荣誉权而获利的,侵权人除依法赔偿受害人的损失外,其非法所得应当予以收缴。
如前所述,周立波这三个字,将其分割或单纯来看,或者没有周立波这么一个名人,解释为是“公共资源”的确未尝不可;而且,有网友称,全国叫周立波的人也很多。但是,如果名人周立波这个特定的人没有出名、没有家喻户晓,出于一般的丰胸广告创意思路,商家一般不会想到用一个男人的名字作为其广告创意,而正是因为有了周立波这么一个名人,且其名字的字面含义又与某种事物(丰胸)的社会含义相吻合,而这种吻合又是发生在一个可能产生震荡、社会敏感度较高的领域或行业产品,引起强烈的社会反响也就很自然了。
从不正当竞争的角度来看,《反不正当竞争法》中规定了诸多、具体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但是,类似“周立波被丰胸”这类的事情尚无明确、具体的规定。然而,该法第二条规定:“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从这个角度来看,既然商家的行为“明显有违公序良俗,乃至违反社会主义道德观念”,那么,从主流道德层面来看,自然也就没有“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自然涉嫌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
2011年6月16日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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