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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泽敏 律师

执业机构:金航母——北京市瑞中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18610336787

擅长领域:房产纠纷,知识产权,知识产权,知识产权,网络法律,知识产权,不当竞争,合同纠纷,工程建筑,国际贸易

意大利政府来华打假涉及的法律问题

邓泽敏律师     2012-03-19 阅读:923



2012年3月18日《广州日报》刊登了一篇文章——《意大利政府机构来华打假,称多个产品冒充意品牌》。文章称:

半年揭下了30个品牌的“洋”面具,而且,“这些品牌在意大利的‘源头’都是经过精心捏造的。有一家公司还在宣传册上写上了意大利总部的电话号码,但经证实那不过是一个普通民宅的电话号码。”

2012年3月19日,《北京晨报》也刊登了一篇文章——《意大利对外贸易委员会递交30个“伪意大利”品牌》。文章曝光的产品涉及男装、拉菲酒、拉杆箱、床上用品、厨具、手表等若干品牌。

从这2篇文章不难看出,这些“伪意大利”品牌,并没有直接侵害意大利相关企业或个人的利益,这些厂家的市场策略都规避或绕开了中国的知识产权法的相关规定,因此,无论是意大利政府还是企业,都无法直接适用目前的中国知识产权法开展维权,正如意大利对外贸易委员会北京知识产权办公室负责人戴胜桥介绍,之所以要以意大利政府部门的名义向中国知识产权局投诉,是因为这些虚构的“伪意大利品牌”在意大利并不存在,没有具体的意大利企业作为受害者被牵扯进来,伪意大利品牌横行中国市场扭曲的是整个意大利和意大利制造的形象,因此只能由意大利政府机构出面。

由此我们也可以看出,虽然这些“挂洋面具卖国货”的企业,表面看来不涉及任何知识产权领域的侵权,也的确利用了法律的不完备,“钻了法律的空子”,应该说,这是近年来出现的一种新的侵权方式,这与本人代理的中国运载火箭技术研究院诉宝马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有着异曲同工之处。尽管如此,这些企业的行为实际上是利用了这种“洋面具”误导了消费者,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规定的“平等、公平、诚实信用”原则,损害了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获得了其本不应有的市场竞争地位,扰乱了社会经济秩序,应当受到对其不利的法律惩处。

所谓“聪明反被聪明误”,如果说,非要用一个褒义词来形容这种行为的话,我想说,这的确是发挥了中国人的“聪明才智”,但是,这种“聪明才智”的确上不了台面,且有损中华民族的国际形象。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也就是说,被揭“洋”面具的30个品牌企业,如果消费者购买了他们的商品或服务,消费者可以据此要求经营者双倍赔偿。

此外,《广告法》第4条、第37条、第38条规定:

“广告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违反广告法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广告主停止发布、并以等额广告费用在相应范围内公开更正消除影响,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停止其广告业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广告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欺骗和误导消费者,使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广告主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发布的,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不能提供广告主的真实名称、地址的,应当承担全部民事责任。

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商品或者服务,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当然,虽然目前意大利政府机构出面维权、打假,但出现此类情况的并非只有意大利一个国家。作为一种新的维权形式,相关国家政府部门也可认真策划一下,以便维护自己的国家利益和民族品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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