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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艳 律师

执业机构:上海宝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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害人之心不可有,防人之心不可无

张艳律师     2011-07-11 阅读:990



7月6日上午9:30左右,南京南瑞路附近发生的这起摩抢案,我认为应该这样定罪:

一 : 邢晶晶利用单位同事的信任,伙同他人共同实施抢夺的行为,我认为应该定诈骗罪,因为邢晶晶的行为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首先,邢晶晶对屈会计实施了欺诈行为。其次,邢晶晶的欺诈行为使屈会计产生错误认识。最后,屈会计陷入错误认识之后将50万交到邢晶晶手上,从而使屈会计的50万受到损害。所以该案构成诈骗罪。

二 : 在其他两名嫌疑犯抢夺财产的过程中,该案转化为抢劫罪。王某和张某在抢包时,导致邢晶晶连人带车摔倒在地,本案则从诈骗罪转化为了抢劫罪,应以抢劫罪定罪处罚。因为我国现行《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毁灭证据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即抢劫罪)定罪处罚。"虽然王某和张某对同案犯邢晶晶实施暴力,但是这不影响诈骗转化抢劫的构成要件。王某和张某为了占有财产使用了暴力,不论针对对象是谁,社会危害是一样的。

综上所诉,本律师认为本案最终应该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上海宝淳律师事务所,张艳律师,联系电话15801933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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