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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树贵 律师

执业机构: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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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芬奇天价家具涉嫌造假 引起的法律思考

张树贵律师     2011-07-18 阅读:1101



据中国新闻网报到总部在上海的达芬奇家居有限公司“卡布丽缇”家具涉嫌伪造产地、存在质量问题10日被央视曝光后,引起民众高度关注。

一、达芬奇家具涉嫌虚假宣传

1、货源标记不清

【达芬奇】央视此前报道,达芬奇销售人员宣称是从意大利原装进口的国际超级品牌卡布丽缇等家具是在东莞生产,然后将其从深圳口岸出港,运往意大利,再从意大利运回上海。

2、产品材质不合格

【达芬奇】央视报道,北京消费者唐女士在达芬奇购买的部分卡布丽缇家具,有三项不符合国家标准,其中电视柜使用的材料是密度板并非实木,被判定为不合格产品。而销售人员之前向唐女士承诺,他们使用的材料是没有污染的“天然的高品质原料”。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9条规定,虚假宣传行为是指经营者利用广告或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方面进行不真实的公开宣传,导致购买者对商品或服务产生错误的认识的不正当行为。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具有下列行为之一,足以造成相关公众误解的,可以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一)对商品作片面的宣传或者对比的;(二)将科学上未定论的观点、现象等当作定论的事实用于商品宣传的;(三)以歧义性语言或者其他引人误解的方式进行商品宣传的。”第二款规定:“以明显的夸张方式宣传商品,不足以造成相关公众误解的,不属于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第三款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日常生活经验、相关公众一般注意力、发生误解的事实和被宣传对象的实际情况等因素,对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进行认定。综上所知,【达芬奇】家具的上述行为,已经涉嫌虚假宣传。

二、构成虚假宣传,应负的法律后果

1、行政及刑事责任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另根据《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掺假的处理】规定:“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的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民事责任

根据《产品质量法》第四十条第一款:“售出的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购买产品的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一)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的;(二)不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的;(三)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第二款:“销售者依照前款规定负责修理、更换、退货、赔偿损失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产品的其他销售者(以下简称供货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第三款:“销售者未按照第一款规定给予修理、更换、退货或者赔偿损失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第四款:“生产者之间、销售者之间、生产者与销售者之间订立的产品买卖合同、承揽合同有不同约定的,合同当事人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1)由于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过错推定)

(2)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

售者要求赔偿(生产者与销售者连带责任)。属于产品的生产者的责任,产品的销售者赔偿的,产品的销售者有权向产品的生产者追偿。属于产品的销售者的责任,产品的生产者赔偿的,产品的生产者有权向产品的销售者追偿。

三、赔偿范围

《产品质量法》第44条第2款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财产损失的,侵害人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应当赔偿损失。”

(1)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人身伤害的,侵害人应当赔偿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造成残疾的,还应当支付残疾者生活自助具费、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以及由其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造成受害人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以及由死者生前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

(2)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财产损失的,侵害人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应当赔偿损失。

【另外需注意的是】:

(1)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时起计算。

(2)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请求权,在造成损害的缺陷产品交付最初消费者满十年丧失;但是,尚未超过明示的安全使用期的除外。(锅炉是终身保修)

结语:

仰仗洋品牌标注高价的现象屡见不鲜,甚至到了泛滥成灾的地步。为什么国内企业喜欢给自己取“洋名”?在加强追究法律责任的同时,每位国人自己是否也存在对洋品牌盲目信任的心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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