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公安机关经过近6个月的缜密侦查,公安部统一指挥桂、粤、冀、闽、云等14省区公安机关联手作战、同步收网,相继破获了两起特大拐卖儿童犯罪团伙案,彻底摧毁了两个犯罪团伙,抓获犯罪嫌疑人335名,成功解救被拐儿童76名。如果把目光再延伸一点,自2009年4月公安部开展打拐专项行动以来,全国共破获拐卖妇女儿童案件39194起,解救被拐卖儿童14613人,妇女24826人。我国法律对拐卖儿童是怎么规定的?为什么屡打屡不尽,是否有违法成本低等问题?
笔者认为,拐卖儿童的违法成本不低。我国《刑法》在“打拐”方面规定较多,不仅针对拐卖行为,收买、伤害等每种行为都要承担相应的责任,最高可处以死刑。相关罪名有“拐卖妇女、儿童罪”、“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非法拘禁罪”、“故意伤害罪”、“强奸罪”、“侮辱罪”、“聚众阻碍解救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妨碍公务罪”等。
导致拐卖儿童情况屡有发生的主要原因是主要执法机关即公安机关在对待拐卖行为的不积极,不主动。首先是受理失踪不积极。有儿童被拐卖,家长无法确认是否被拐卖时,多数选择就是失踪报案,依法应由基层公安机关受理。实践中,公安机关根本不会受理,总是推脱让家长自己寻找,等到实在寻找不到,终于愿意受理失踪报案时,因时隔很久,线索全无。其次,侦办不主动。因没有直接线索导致寻找失踪儿童难度较大,付出较多,效果不佳。天天忙于预防突发事件的维稳工作的治安警察,不愿花费财力、警力去巡查失踪人口。
实际上,我们有发达的户籍管理系统,对人口流动各种途径均有管制,对暂住人口管理相当严格,完全有条件、有能力在打拐方面作出成绩,当然这些需要以公安机关有信心、有决心去做为前提。
这次“打拐”事件的起因是于建嵘教授在微博上首发寻找失踪儿童的倡议,通过网友积极参与,然后才是各地公安机关行动起来,共同努力,并取得良好效果。这一事件,充分反映了政府机关在履行职责中懒政心态和官僚作风。若不是网友们的积极推动,政府机关可能不会集中行动通过这种“打拐”和“帮助”失踪儿童为人民服务。
在这次打拐事件的积极影响下,我们公安等政府机关若能摈弃懒政心态和官僚作风,不仅依靠运动式执法应得一时赞许,更要建立从受理失踪、侦办案件到安抚救助的完善制度,常抓不懈,通过每次具体解救失踪儿童的行为赢得民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