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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磊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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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磊律师:康菲漏油事件何时了?

夏磊律师     2011-09-07 阅读:988



康菲漏油事件自2011年6月4日发生至今已经过去了3个月,仍无终止的迹象。江苏新闻综合广播(AM702)“法治在线”栏目对此予以关注,节目主持人高爽与我共同对其中法律问题进行了广泛探讨。特整理有关探讨内容,借此宣传环境保护相关的法律法规。

一、处罚最高额度20万元,少不少?

《海洋环境保护法》第85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进行海洋石油勘探开发活动,造成海洋环境污染的,由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第91条规定,对违反本法规定,造成海洋环境污染事故的单位,由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和损失处以罚款;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前款规定的罚款数额按照直接损失的30%计算,但最高不得超过30万元。

以上两条是行政处罚的直接法律依据,一条最高20万元,一条虽然规定按30%比例,但最高也不超过30万元,无论适用哪一条都只不过二、三十万元。这对于康菲公司这样的跨国企业来说,如九牛一毛,罚不到任何痛处。因此,根据社会和经济发展需要,十分有必要对该法进行修改。海洋环境污染事故造成的影响巨大,受影响的有海洋水质,海洋生物,与之相关的种植农户、捕捞渔民、野生动植物、甚至航运等等,绝对后果严重,建议参照《食品安全法》等新法的规定,按照造成损失数额的一定倍数进行处罚。只有让违法者得不偿失,才可能避免其屡罚屡犯。

二、能否处以刑事责任,予以威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38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危险废物,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3-7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346条规定,单位犯本节第338-345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第408条,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导致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进一步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338条、第408条规定的“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一)致使公私财产损失30万元以上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338条规定的“后果特别严重”:(一)致使公私财产损失100万元以上的;(二)致使水源污染、人员疏散转移达到《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中突发环境事件分级Ⅱ级以上情形的……。“公私财产损失”,包括污染环境行为直接造成的财产损毁、减少的实际价值,为防止污染扩大以及消除污染而采取的必要的、合理的措施而发生的费用。

从以上规定看,追究刑事责任的前提是确认损失范围、价值及其影响后果。若能够通过事故调查程序确认了损害后果,就可以通过追究刑事责任的方式对相关责任人予以刑事处罚,对责任人及康菲公司可以处以罚金。对于罚金数额,由法院根据损害后果酌定,这样的话就没有二三十万元的限制了。当然还有对主管部门有关失责的刑事追究,也是可能的。

三、海事部门在事件中有无责任?

根据法律相关规定,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看:

第一、《海洋环境保护法》第39条规定,海洋工程在建设、运行期间,由于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海洋环境污染事故时,建设单位应当立即向可能受到污染的沿海县级以上地方海洋主管部门报告,并采取有效措施,减轻或者消除污染,同时通报可能受到危害的单位和个人。沿海县级以上海洋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按照污染事故分级规定及时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上级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立即派人赶赴现场,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对污染事故进行调查处理。根据

以上规定可以概括为“两个立即”,建设单位立即向主管部门报告,主管部门立即派员现场抢险。可是在康菲漏油事件中,时过一个月也没有听到“海洋主管部门”的声音,上平台查看更是在9月初才看到,涉嫌渎职。

第二、《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53条规定,海洋油气矿产资源勘探开发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向海洋排放含油污水,或者将塑料制品、残油、废油、油基泥浆、含油垃圾和其他有毒有害残液残渣直接排放或者弃置入海的,由国家海洋主管部门或者其派出机构责令限期清理,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清理的,国家海洋主管部门或者其派出机构可以指定有相应资质的单位代为清理,所需费用由海洋油气矿产资源勘探开发单位承担;造成海洋环境污染事故,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现在康菲公司有无清理完毕?有无堵漏完成?至少新闻中明确说到康菲已经承认无法按限期完成。主管部门为何没有依法组织有能力有资质单位协助或者代为处置。难道不存在这种资质和能力的单位?

第三、公众普遍认为海洋主管部门对该重大事件没有及时公开,如何处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35条规定行政机关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察机关、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行政机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二)不及时更新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六)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

有事件无责任的情况经常发生,不知是否在本事件中再次重演。也许有关部门借口调查拖延一段时间后,不了了之。

四、损失如何索赔?

这个事件的损失肯定是巨大的,不仅有可以想到的渔民或农户的直接养殖损失,还有大量自然野生动植物受到损害,谁有权主张?向谁主张?如何主张?

第一、谁有权主张?根据《海洋环境保护法》第90条规定,对破坏海洋生态、海洋水产资源、海洋保护区,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的,由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代表国家对责任者提出损害赔偿要求。这就明确了国家损失部分,海洋主管部门经法定授权进行追偿。既然事件已经发生,应当立即着手调查取证工作,若继续拖延,应当视为玩忽职守。其中国家损失的直接法律依据,有《物权法》第46条规定,海域属于国家所有。第49条规定,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野生动植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野生动物保护法》第3条,野生动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渔民或农户的损失,需要自行取证,向调查部门申报损失,可以参与海洋主管部门的协调活动,若无法调解,则有权直接向法院诉讼。

第二、向谁主张?《侵权责任法》第65条规定,因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污染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海洋环境保护法》第90条规定,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的责任者,应当排除危害,并赔偿损失;完全由于第三者的故意或者过失,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的,由第三者排除危害,并承担赔偿责任。事件中,康菲公司是作业方,中海油是合作方,新闻中未提到具体合作方式。假设中海油将作业任务发包给康菲公司,那么依据《合同法》及最高院的司法解释意见,康菲公司应独立承担责任,除非中海油在选任、指示或监管上有过错。

第三、如何主张?《环境保护法》第42条规定,因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三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到污染损害时起计算。《侵权责任法》第66条规定,因污染环境发生纠纷,污染者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环境污染纠纷案件有一定复杂性,在损害后果确认本身就需要一段时间才能确认,因此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相对较长。其次,诉讼中采取举证倒置的方式,有利于减轻受损害方的证明责任,但对方为证明自己无责或责任较轻时一般情况下都会选择申请鉴定,则又是旷日持久!事故调查活动是否能够周到详尽,分析论证能否有理有据,将直接影响事故索赔工作的顺利与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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