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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佩璇 律师

执业机构:北京市维泰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18610336787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遗产继承,合同纠纷,知识产权,股份转让,公司清算,调解谈判,常年顾问,私人律师,移民留学

经公证的婚前(婚内)财产约定的物权法、合同法效力

李佩璇律师     2011-08-26 阅读:1210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出台以后,根据物权法规定,房产证上如果不署上自己的名字,那么,关于婚前财产约定为共同共有以及男女双方进行赠与的行为,都有可能得不到最终实现。根据合同法188条的规定,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是不可以随时撤销的。因此,就公证的相关事项,我们特此做如下法律说明;

一、办理财产公证的财产范围

公证处办理财产公证的财产范围,目前只针对房产和车辆,对于其它不动产以及存款等财产,因为不能确定的原因,不做公证。

二、公证的效力

公证本身的作用只是证明双方在签订合同的时候意思表示真实及合同所涉财产(房产、车辆)存在并在相关部门登记在册的。至于合同签订的法律后果,公证并不保证其是有效的。而是要根据实际情况来确定。

三、产权登记

车辆、房产等财产都是登记确认制度。因此,即使是签订了经公证的赠与合同,如果不过户,也有可能存在一定的风险。合同法187条、188条,规定了需要登记的财产,赠与应当办理登记手续,经公证的赠与合同在赠与人不交付财产时候,可以要求赠与人继续履行合同。但是根据合同法189条,赠与合同可以附随义务的规定,如果受赠人没有履行赠与合同的附随义务,即使该赠与合同经过公证,依然有可能得不到继续履行的保障。

参考:中国婚姻家庭法律网 www.fmlaw.com.cn

咨询:李佩璇律师,电话(86-10)133919201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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