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先生今年38岁,江西人,2003年李先生经人介绍与老乡张女士相识相恋,三个月后结了婚,在宁波安家,并在婚后生育了一个女儿。
据李先生本人介绍,由于婚前双方了解不深,婚后两人经常发生争吵,夫妻感情并不和谐。由于李先生性格比较老实,所以经常被妻子打骂。“老婆经常打我,特别是她手气背输了钱之后更是把气撒在了我头上,你看我这体格,我也打不过她,所以希望法院能帮助我。”李先生鼓起勇气向法院起诉,希望能结束这段不幸的婚姻。
庭审中,李先生在举证阶段拿出一件带血的睡衣哭诉道:在今年春季前,双方又因为琐事发生了争吵,张女士气急败坏从厨房拿出一把菜刀,一下子砍在李先生肩膀上,当时就血流如注。李先生为此还向派出所报了案。经法官调查核实,派出所只留有李先生本人的报案记录,派出所并没有传唤张女士,也没有进一步的处理意见。
庭审中,张女士不同意离婚,也否认了李先生的主张,称自己不太打麻将,没有打过李先生,更没有砍伤过李先生,并称自己性格有时候是比较急,这方面她会改的。
法院审理后认为,婚姻关系的存续应以夫妻感情为基础。李先生诉称张女士每天打麻将,还砍伤李先生,夫妻感情破裂,张女士对此予以否认,李先生提供的证据不能证实自己的主张,故对此本院不予采信。最终,法院判决驳回了李先生的诉讼请求。
【李佩璇律师评议】
本案,是一起带有家庭暴力性质的离婚案件。就本案,法官既否认了判决离婚必有的要素——感情破裂,也否认了家庭暴力的存在,完全否认了原告的所有的诉讼请求。在这里,我想从目前的审判实践来说明这种带有家庭暴力性质离婚案件的审判规则。
一、符合离婚标准并不一定判离婚。
《婚姻法》上,关于离婚的标准,写的很清楚,就是必须要有符合虐待、遗弃、家庭暴力;重婚、与他人同居;有赌博恶习;分居满两年这样关于“感情破裂”的标准,才能判决离婚。如果两人均同意离婚,那另当别论,不属于法官需要判定是否离婚的范畴。
既然《婚姻法》上已经规定了这几种法定离婚的情形判定感情破裂与否,照理说,只要有证据表明婚姻生活中存在这样的情形,法官就应当判决离婚,哪怕另一方不同意离婚。但实际上,由于体制的原因,特别现在由于法院强调调解结案,减少上诉率,法官一般会以感情尚未破裂,拒绝判决离婚。
二、实践中关于离婚案的审判
实践中,现在各地法院基本上形成惯例的作法是,只要原告第一次起诉离婚,而被告坚决不离,哪怕有一定的证据证明“感情破裂”,甚至有些地方证据足以认定,但是,由于法官的认识不同,同时由于害怕当事人上诉,法官也一般也会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而在原告第二次起诉时,再行判决离婚,同时分割夫妻财产问题。
三、关于家庭暴力的确认
尽管现在关于家庭暴力的审判,最高人民法院也出了指导意见,也有试点法院,但是,法官对家庭暴力的认识还是很浅,即使在试点法院家庭暴力的认定有了一定的进步,但是,关于家庭暴力的认识本身还是停留在表面,比如,家庭暴力一定要有伤情证明,而对于精神控制,经济控制对受害方在生活能力上的深度影响几乎不会涉及到。
而在普通的法院,对家庭暴力的诉求,几乎不会认定,哪怕有伤情证明,得到家庭暴力认定的机率也是非常小。本案,即是这样的一个情况。原告既没有提供伤情证明,也没有任何证据能表明他的血衣是妻子的暴力造成的。而家庭暴力的最大的一个特点——隐蔽性强,是目前法院通用的证据规则的硬伤。伤势的形成,大部分都会是在两个人的场合下,这种情况下,几乎没法证明自己的伤情是对方形成的。目前的公安干警,对家庭暴力也多归于家庭纠纷,而家庭纠纷对于警察来说,一般就是调和,很少进行证据固定,这也是对受害方不利的社会因素之一。
总之,对于家庭暴力的认识,目前在司法系统还缺乏比较深刻的认识,因此,自然在法律实践中的力度也会比较弱。
所以,如果一方经常遭遇家庭暴力,如果是体力上的,受害方要自己懂得固定证据;如果是精神上的,那就需要外力的介入,否则受害方最后会在精神上、身体上都垮掉。关键还是在于,受害人自己也要深刻认识什么是家庭暴力,遭受家庭暴力后,应想尽办法尽快脱离这个环境,最后自力自强,从精神上独立起来。
四、关于男人遭受家庭暴力
男人与女人是一样的,从本质上来说,遭受家庭暴力都是精神上、身体上的。不同的是,社会对家庭暴力的普遍认识,一般会认为男性的身体更强一些,更容易施暴。而事实上也确实如此,在家庭暴力案件中,女性的受害比例更高。因此,似乎男性受害就很少受到人的重视。而现实生活中,男性受到家庭暴力确实是存在的。由于本质上的一致,男性在受到家庭暴力后,也无外乎要必须做固定证据的事,其次就是让自己在心理上独立。有独立的人格,才会有独立的身体。有独立的人格,才有机会得到别人的尊重。
男人更应该自强。自强,是离开家庭暴力的第一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