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10年6月21日,赵某与妻子杨某因感情不和,向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后来被裁定准予撤诉结案。赵某于2011年1月20日向法院另案提起离婚诉讼,案件被法院立案受理。
离婚案办理过程中,2010年9月17日,黄某向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称杨某向其分四次共借款380万元未还。黄某向法院举证了杨某4份署名借条。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要求黄某将赵某也列入被告,从而保证赵某的抗辩权利。
赵某认为,妻子杨某与人同居不忠在先,赵某才提起离婚诉讼。诉讼期间,妻子又接连动作不断,先是向公安机关举报赵某非法持有枪支,后又编造出包括380万元在内的1000多万元的虚假债务。
【调查】
通过查询赵某、杨某以往的案件资料,法院发现在赵某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后,就不断有人起诉其妻子杨某欠款,借款所涉总额如赵某所说高达1000万余元,且发生的时间密集,单笔金额都十分巨大,在前笔借款尚未清偿的情况下,仍不断发生下一笔借款,且都是现金交付,都是只有出借人和杨某两人在场,用途也简单地述为用于生意周转,均不需要任何抵押和担保。
法院对赵某提出的对借据的形成时间与落款时间是否一致问题进行司法鉴定。鉴定结果为,黄某提供的四张借据的形成时间与落款时间均不一致。
对于这一鉴定结果,黄某亦改变了说辞,提出不是现金借款,而是杨某应支付给其的工程款项,杨某以借据形式对结算款予以确认,借据是事后补的。杨某的代理人在杨某本人未到庭,且未向其本人联系确认的情形下变更诉讼主张,确认借款实际为工程结算款。
【法院判决】
法院对黄某与杨某主张的借款或欠款的真实性、合法性不予确认,最终驳回了黄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李佩璇律师评论】
本案从表面看是一起简单的欠款纠纷。实际上是为了离婚而做的虚假诉讼。
本案丈夫之所以成功逃过债务之劫,有以下因素:
一、在妻子成为欠款纠纷案的被告之后,丈夫被要求追加为共同被告。
报纸报道说,是法官让原告增加丈夫为共同被告。事实上,我们知道,法院并没有规定在当事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必须要增加当事人的配偶为案件原(被)告。本案之所以有这种情形出现,应当是被告的丈夫对案件的调试关注,同时积极向法院申请成为被告。只有成为被告,丈夫才能在法院的审判过程中,有权利进行答辩,利于查清案件事实。
二、丈夫在庭审中积极对原告的证据进行辩驳,同时对被告妻子的自认行为进行反驳。
被告妻子在庭审中完全承认原告的诉求。按照证据规则,妻子的这种承认属于自认,如果没有丈夫的相反辩驳,案件就应当以判决妻子还钱来结案了。
作为共同被告,丈夫已经获得了完全的诉讼权利,因此,在庭审时,丈夫对原告提供的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进行了质证,包括申请对欠条形成时间与落款时间的鉴定申请。
由于案件中共同被告对原告的证据持截然相反的态度,因此,法院对证据进行了严格审查。
三、法院对案件背景的综合把握
由于本案欠款的形成时间在离婚诉讼期间,且主证据欠条经过鉴定其真实性存疑,同时辅助的证据又一一被否,法院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本案,丈夫完胜。
【李佩璇律师寄语】
对于那些在离婚过程,被假债务缠身的丈夫或者妻子们来说,本案具有的积极意义就是:关注自己因为离婚可能发生的异常事件,采取有效策略,主动应对。变被动为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