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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地、宅基地都是农民的合法财产

律师     2012-01-04 阅读:811



据中广网北京12月27日消息,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在出席当日北京召开的中央农村工作会议时强调: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等,是法律赋予农民的合法财产权利,无论他们是否还需要以此来作基本保障,也无论他们是留在农村还是进入城镇,任何人都无权剥夺。

我国的法律对此也是有明确规定的。物权法就明确规定用益物权中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宅基地使用权;而收益分配权则是农民作为集体成员对集体财产所有权中收益权的体现。这些都是物权的基本表现形式。

目前进城务工的农民,离开了农村,那他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如何保护?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是这样规定的: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当然,因土地承包方的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

就我国目前的现状,大多进城务工的都是离土未离乡者。正如总理所言“要使进城农民工真正成为城镇居民,绝不是改变一下户籍那么简单”。这些农民工,尽管进城了,在承包期内,他们依然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而且还可以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等方式流转该土地承包经营权,从而发挥土地承包经营权这一物权的最大效用。

问题是宅基地使用权的流转,目前还没有一个统一的规则。2006年11月19日,湖北省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试行办法,做了有益的尝试,但规定只能在集体组织的成员内部流转。不过,农民对其房屋享有所有权是绝对的,对该房屋所占用的土地享有的使用权也是毫无疑问的,绝不会因为宅基地使用权的流转所限而对其房屋的所有权有丝毫影响。

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都是用益物权。用益物权就是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这些权利人如果死亡,其继承人还可以依法继承。所以这些财产权利,任何人都不容剥夺。即使如果为了公共利益,需要使用集体土地的,也必须通过征收程序,而且还要保障好农民的土地财产权,分配好土地非农化和城镇化产生的增值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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