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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保钓集会游行示威中得到破解群体事件的启示

律师     2012-10-29 阅读:7215



集会游行示威必须获得许可方可进行

自钓鱼岛事件以来,抗日集会游行示威活动一浪高过一浪,然在抗议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问题,据网络报道:有砸车的,有打人的,有破门入店劫财的,有闹罢工停产停业的,也有堵路的,各种现象不一而足。

集会游行示威,在我国是有历史渊源的。过去的实践一再证明,有组织,有秩序的抗议活动,能发挥出其强大的积极意义,反之,遭受伤害的还是自己。不管是对外反对侵略,还是对内表达不满,都是这样。

集会游行示威许可制度,我国早在1989年10月31日颁行的《集会游行示威法》中就明确规定了这一制度。其中第七条就是这样规定的:举行集会、游行、示威,必须依照本法规定向主管机关提出申请并获得许可。

该法律第十八条还规定:对于依法举行的集会、游行、示威,主管机关应当派出人民警察维持交通秩序和社会秩序,保障集会、游行、示威的顺利进行。可见,这种许可制度的目的是确保集会、游行、示威活动的顺利进行。

遗憾的是,集会游行示威许可制度的积极意义,在人们的思想深处并未牢固树立。集会就是密谋,游行就是闹事,示威就是暴动,这种不顾民意的丑恶思想,目前依然存在,有的还根深蒂固。

殊不知,正确许可集会游行示威,保障集会游行示威的顺利进行,对解决聚众上访等一系列群体事件有着很强的现实意义。

法律不允许借集会游行示威聚众闹事、打砸抢

集会、游行、示威的目的就是发表意见、表达意愿,法律不允许借集会游行示威来聚众闹事、打砸抢,否则就无法实现这一目的。

为此,我国《集会游行示威法》规定:依法举行的集会、游行、示威,任何人不得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非法手段进行扰乱、冲击和破坏。

为了保障依法举行的游行的行进,负责维持交通秩序的人民警察可以临时变通执行交通规则的有关规定。

举行集会、游行、示威,不得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不得进行犯罪活动或者煽动犯罪。举行集会、游行、示威,有犯罪行为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携带武器、管制刀具或者爆炸物的,比照刑法规定追究责任。

未依照法律规定申请或者申请未获许可,或者未按照主管机关许可的起止时间、地点、路线进行,又拒不服从解散命令,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对集会、游行、示威的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包围、冲击国家机关,致使国家机关的公务活动或者国事活动不能正常进行的,对集会、游行、示威的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占领公共场所,拦截车辆行人或者聚众堵塞交通,严重破坏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的,对集会、游行、示威的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扰乱、冲击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依法举行的集会、游行、示威的,公安机关可以处以警告或者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确保集会游行示威的顺利进行是法治文明的体现

我国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确保集会、游行、示威的顺利进行,是法治文明的体现。对举行集会、游行、示威活动的正确许可,依法保障,充分听取,是国家政府的义务,也是政府了解民情,疏通民怨的一个很好的渠道。如果司法畅通,辅之以正确引导,就不失为解决民怨的一个很好的办法。

面对当前聚众上访、群体事件等难题如何破解,是否可以从中得到一些启示呢?我认为:第一,将聚众上访、群体围堵等行为,正确引导到依法举行集会、游行、示威活动上来,这样就能走在法治的轨道上,可以防止发生不可操控的行为;第二,畅通司法渠道,正确引导群众通过司法解决所表达的诉求;第三,法律援助或者法律帮助积极跟上;第四,国家赔偿必须方便快捷足额到位,这是政府公信力的体现,再“强大”的“维稳”,都不如诚信兑现国家赔偿得民心,很有必要把维稳费用转入国家赔偿的经费。最后,不得不提的是:司法公,天下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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