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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观摩团路过38秒动用公权强制搬迁涉嫌违

律师     2012-02-20 阅读:752



据中国青年报2月17日报道,2012年2月2日,农历正月十一,晚上8时左右,河南淅川县上集镇领导电话要求该镇鸿泰石材厂老板梁得红必须在天亮前把露天摆放在人行道上的米黄玉板材搬运到别处,因为第二天有观摩团路过。在鸿泰石材厂老板梁得红表示板材易碎、时间太紧、又是夜间根本无法完成后,上集镇党委书记李建兵于当晚来到鸿泰石材厂现场办公,严厉要求,上集镇8个社区的负责人要把搬运板材作为“政治任务”来完成,必须尽快搬运完毕。原负责搬迁任务的镇领导由于工作不力被就地免职。于是,2月3日一早,百余人组成的搬迁大军及数台叉车在鸿泰石材厂门口聚齐,这场专业人员需7-10天才能完成的事情,在领导的指挥下,仅用6个小时就打赢了这场搬迁突击战。

非常痛心的是,2月3日下午5时许,观摩团从鸿泰石材厂门前经过,“从第一辆车到达,到最后一辆车离开,总共38秒的时间”。然而,就这短短的38秒,却由于政府的粗暴搬迁行为让鸿泰石材厂付出了数十万元的代价。

正如上集镇的领导所言,鸿泰米黄玉板材的搬迁一直是政府行为,损失多少,政府就赔偿多少。

面对该上集镇政府“大度”,作为一名律师,我想说的是,这一行为有必要吗?行为为何不在一开始的时候就合法行使呢?

我国的行政强制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行政强制法规定,行政强制执行必须先书面催告,经催告拒不履行的,再书面作出强制执行决定,然后才能强制执行。而且,不得在夜间实施行政强制执行。

显然,该上集镇政府既没有书面催告,也没有书面强制执行决定,而且在夜间就已经开始强制执行,其违法性十分明显。

从上集镇领导的表态中,完全可以看出,领导明明知道这是违法的,但就宁愿违法赔偿也必须要这样执行下去。为什么?行政强制法规定了立即强制执行的情形,那是在为了公共利益,需要立即清除道路、河道、航道或者公共场所的遗洒物、障碍物或者污染物,当事人不能清除的,行政机关可以决定立即实施代履行。而为了观摩团的38秒路过,这是公共利益吗?有这个必要吗? 况且,存放的位置本就是政府指定的位置,也不影响道路的通行,根本不具备立即强制执行的情形。

河南淅川县上集镇对其违法行政强制执行要承担法律责任。该行政强制执行既没有法律依据,又违反法定程序,而且是在夜间开始执行,依据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一条,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鸿泰石材厂所遭受的损失必须行政赔偿。

当地政府已经表态,损失多少就赔偿多少,这不仅仅是赔偿问题,而是行政行为的合法化问题,对违法责任者必须给予处分,已正法律的严肃。

试想,如果依照行政强制法一开始就书面催告,书面强制执行决定,在法律依据上,在执法主体上,当地政府就无法行为,这就可以避免这一荒唐执法行为。

爱护百姓,保护自己,只有依法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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