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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散布非典谣言者劳教实不该

律师     2012-03-05 阅读:812



据北京日报报道,河北保定市公安局新市区分局经过深入调查,2月26日依法查处一起散布谣言案件,涉案人员刘某被依法劳动教养两年。据调查,刘某为某互联网网站经营者,其为提高网站点击率,在未经证实的情况下,于2012年2月19日在互联网发布了“保定252医院确认一例非典”的虚假信息,并自己连续跟帖制造影响,扰乱社会治安。

该报道没有详细叙述对谣言散布者刘某处以劳动教养两年的法律依据。但该报道叙述了刘某违法的事实是散布虚假信息。根据该事实,我认为对刘某处以劳动教养两年的处罚是错误的。

我国关于劳动教养的法律法规有:1957年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1979年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的补充规定;1982年国务院国发[1982]17号劳动教养试行办法。

依据这些法律法规,对刘某恶意散布非典虚假信息的客观事实,给以劳教两年的处罚,似乎于法有据。

但依据2006年3月1日起施行的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对散布谣言,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五百元以下罚款。

两年劳动教养与十日以下治安拘留,这差别太大了。

究竟应该适用哪部法律?

我国立法法规定: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

1957年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和1979年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的补充规定由于被人大常务委员会批准,因而具有法律层级的属性;1982年国务院国发[1982]17号劳动教养试行办法属于行政法规层级的属性。而2006年3月1日起施行的治安管理处罚法,既是法律层级的属性,又是现行最新的法律。

所以,依据立法法的规定,对河北保定刘某恶意散布非典虚假信息的处罚,应当适用最新的法律层级的规范《治安管理处罚法》,而不能适用下位法《劳动教养试行办法》,也不能适用与现行《治安管理处罚法》相抵触的同位法之旧的规范:1957年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和1979年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的补充规定。文行至此,再明白不过:对刘某劳动教养的处罚是错误的,适用治安拘留和罚款即可。

我国宪法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在法治社会的今天,正确适用法律,是在保护别人,也是在保护我们自己。对河北保定散布非典谣言者处以劳教不该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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