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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好 律师

执业机构:湖北协立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18610336787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

你的青春谁做主,青春损失由谁买单?

周好律师     2013-01-18 阅读:847



由于中国的传统婚恋观念,男女双方恋爱不成分手、解除婚约的或者夫妻离婚时,女方索要“青春损失费”的情况屡见不鲜。青春,特别对于女性来说更为宝贵。如果因为某个男人而耽误了自己的青春,女性就容易想到要一些补偿费来弥补青春的损失。

但所谓青春的损失只是一个大众化的说法,“青春损失费”在法律上是没有规定的,因此在实际生活中这种问题只能靠道德来进行调解,要求赔偿青春损失费没有法律依据。

在因恋爱分手的事件中,双方的同居关系是一种自愿行为,在男女平等的前提下,女方若以青春损失为理由索要赔偿是不合理的,如果在同居中发生女方怀孕终止妊娠的,因此产生的医疗费用、护理费用、营养费用等,男方应适当予以帮助和补偿,但这不是青春损失。如果生育非婚生子女的,适用婚生子女的法律,男女双方负有抚养子女的义务。

青春对于每个人来说,都是一个不可挽留的东西。虽然是你的宝贵财富,但是你不用也会慢慢消逝的。而且,如何正确使用青春这笔宝贵的财富,是每个人自己的选择。所以“青春”并非一种法律上的权益,法院当然也就难以支持恋人分手后的青春损失费了。

另外“青春损失费”不是法律上的概念,它不能与精神损失赔偿费相提并论,如果一方愿意给予另外一方经济上补偿以达到分手目的的,法律并不禁止,这属于一种赠与行为。

这是个法制的时代,自由得到了充分的体现,尤其是女性,更应当真正的独立,做自己青春的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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