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些年来,随着社会不断发展,个人信息买卖逐渐形成了巨大的市场,人肉搜索事件层出不穷,大量公民个人信息被非法流转,大量公民暴露于实施非法拘禁、绑架、敲诈勒索、诈骗甚至杀人等活动的犯罪分子面前,成了“透明人”。为了有效应对这些社会现实弊端问题,《刑法修正案(七)》明确规定了出售公民个人信息罪、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以及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三个具体罪名。
根据《刑法修正案(七)》内容,现行《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将本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上述信息,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根据《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是指通过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行为。
对于什么是公民个人信息,目前法律上尚无明显的界定。一般认为包括两大类:一类是较常见的,如公民的住所、年龄、电话号码等,另一类则涉及个人隐私,如财产状况、健康证明、银行账户信息等。概括说,只要能够识别公民个人身份的信息,公民不想公开,而且与公共利益无关的,都属于公民个人信息范畴。
《刑法》采用了列举加概括的界定方法,将凡是能够接触公民个人信息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都纳入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规范的主体范围之内。除了列明的国家机关、金融、电信等单位外,各类办理会员制的商家(房地产公司、汽车销售公司、电器公司、美容院、商场超市、医药店等等)、律师事务所或房屋租赁中介机构、居民委员会、人才市场和招聘公司、网络公司、网站、市场调查公司等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能成为该罪的犯罪主体。
非法获取的方法首先包括窃取,对“其他方法”的理解,应该遵守同质性的限制,即这些方法与窃取具有大致相同的危害性,包括骗取、利诱、胁迫、抢夺、抢劫、恐吓、收买、收受等法律明文禁止的方法。因此,捡到公民个人信息或无意得知的个人信息的不属于非法获取。
在“男子用手机号搜经纬度找欠债人被判刑”案例中,通过对手机号码进行定位,定位人能够知道被定位人的大概位置。从生活经验看,当公民从事某些活动不希望被他人获悉时,因其所处具体方位与所从事的活动之间具有直接联系,一旦被他人获悉,其所从事的活动也就相当程度被暴露,损害其利益,故其所处具体位置就具有明显的隐私性和权益性,属于《刑法》所保护的公民个人信息。因此,对公民的手机进行定位,就属于侵犯公民隐私的行为,造成公民多次被拘禁,构成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
与“手机定位”类似,私家侦探调查婚外情、讨债公司查询他人通话内容等以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核心的业务活动,由于没有合法理由、未履行正当手续,达到情节严重的(如非法获取大量个人信息的;非法获取个人信息造成严重财产损失的;非法获取个人信息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对当事人的信息安全、个人生活和人身安全产生影响的;非法获取个人信息对国家安全以及社会民生造成影响的),均属触犯《刑法》,构成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公民除了意识到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属于犯罪外,还要有保护个人信息的意识。在日常生活中不能轻易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对于提供诸如身份证号码、手机号码、银行账户等重要个人信息需要格外慎重。而发现个人信息被泄漏时,首先要查明泄露个人信息的主体,并保留重要的证据。如果给自己造成了严重的人身或者财产损害,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寻求通过刑事途径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符合条件的也可以考虑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要求获得赔偿。 (来源:法邦网 作者:李长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