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兰州晚报》报道,儿媳难忍老公公教训跑回了娘家,为挽回儿媳,老公公提着好礼前去“说和”,岂料两家矛盾升级,老公公一怒杀死两亲家。3月21日,年过六旬的老公公马培元在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等待一审宣判。法院驳回“激情杀人”之说,以故意杀人罪判处马培元死刑,同时承担2.9万余元赔偿款。
马培元与亲家的矛盾由来已久,早在2003年儿子成婚时,两家人就因彩礼一事有了心结。2004年初,在孙子的照看问题上,公公马培元数落儿媳一通,自觉含冤的儿媳负气跑回娘家,一待就是半年时间。日子久了,儿媳总归要回家。马培元首先让儿子小马去接儿媳,谁知因言语不和,小马与丈母娘发生口角,还打破了丈母娘的头,这令两家的关系跌至冰点。
为了挽回儿子的婚姻,2004年9月14日,马培元亲自带着“厚礼”,驾驶农用三轮车前往亲家家赔礼道歉,并开车载着一对亲家去医院看病。
但是,这原本的“一团和气”又因为言语不和被打破。车辆行驶在农村公路上时,驾驶三轮车的马培元由于情绪激动致使车辆偏离路面,就在三轮车即将翻入路边土沟的瞬间,马培元紧急跳车,剩下两亲家却连人带车翻入路边土沟。此时的马培元并未立即施救,想起过往种种,他拿起车上的铁杆,朝着两亲家头部猛击数下,致两人颅脑重度损伤当场死亡。
2012年,潜逃了8年之久的马培元被抓获归案。
对于自己的杀人恶行,马培元提出“亲家曾有过错,自身行为应属于激情犯罪”的辩护理由,并请求法庭轻判。
法院认为,本案虽因婚姻家庭矛盾引发,却没有充分证据证明两名被害人具有过错,当农用三轮车翻入沟中后,马培元非但不积极抢救伤者,反而持械猛击两被害人要害部位,杀死其二人,其杀人目的十分明显。法院一审驳回“激情杀人”之说,以故意杀人罪,判处马培元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同时赔偿死者家属2.9万余元。
律师点评:
北京市尚权律师事务所李长青律师:马培元杀人一案中,马培元提出“亲家曾有过错,自身行为应属于激情犯罪”的辩护理由,之前引起广泛关注的药家鑫一案,辩护律师提出其是激情杀人,而在更早的2005年,农民工王斌余讨薪未果,激愤杀人,辩护人也提出“王斌余属激愤杀人,应当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前述案件中,虽然法院均不予采纳“激情犯罪”的辩护意见,但“激情犯罪”一词作为辩护意见一次次进入公众视线。
那么,何为“激情犯罪”?“激情犯罪”对刑事责任有何影响?
俗话说“冲动是魔鬼”。因为一句不经意的话或者一个无恶意的小动作,在情绪失控之下都有可能引发刑事案件,造成比较严重的后果。然而在事后,行为人往往对自己一时冲动、缺乏理智的行为后悔莫及。这类预先没有动机、一时冲动并且无预谋犯罪被称为“激情犯罪”。
“激情犯罪”一词是舶来概念,国外对激情犯罪的规定可以追溯到13 世纪,当时,英国刑法规定对杀人者必须处以死刑,但是在许多案件中,犯罪人的杀人行为有可恕的情节,因此,英国刑法赋予陪审团以裁量权,如果被告人杀害被害人的行为是由于遭受刺激而产生的极度愤怒情形下实施的,可给出非预谋故意杀人的判决,免除适用死刑。至今,无论是英美法系,还是大陆法系,均有关于激情犯罪的刑事规定。
我国对激情犯罪的研究相对滞后,在我国,激情犯罪是个犯罪学概念而非刑法学概念,我国刑法虽无关于激情犯罪的专门规定,但是关于犯罪主观、犯罪情节的规定可以适用于激情犯罪情形,例如我国2010 年 2 月 8 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第 22 项规定“:对于因恋爱、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犯罪,因劳动纠纷、管理失当等原因引发、犯罪动机不属恶劣的犯罪,因被害方过错或者基于义愤引发的或者具有防卫因素的突发性犯罪,应酌情从宽处罚。”,虽然文字不多,但也是对激情犯罪酌定轻刑的相关规定。
实践中,我国通常对主观恶性不大,情节较轻的几类犯罪从轻或减轻量刑,如防卫过当的故意杀人、基于义愤的杀人、被害人刺激下的激情犯罪、受被害人请求的杀人等等,激情犯罪就是上述从轻或减轻量刑的犯罪类型之一。
不是所有的冲动犯罪都可以认定为激情犯罪。激情犯罪必须具备几个条件:一是必须是因被害人严重过错而引起行为人的情绪强烈波动;二是行为人在精神上受到强烈刺激,一时失去理智,丧失或减弱了自己的辨认能力和自我控制能力;三是必须是在激愤的精神状态下当场实施,激情状态与实行行为之间无间隔的冷静期。
具体到马培元杀人一案,马培元与被杀害的两亲家家庭矛盾并不严重,车祸前后没有刺激马培元行为,马培元不处于激愤的精神状态,马培元杀人行为不具备“激情犯罪”全部要素,不属于“激情犯罪”。
近几年,随着中国社会经济迅速发展,导致中国贫富差异加剧,社会竞争日益激烈。很多人在外界不良因素的刺激下,导致情绪失控,最终诱发激情犯罪。调查显示,激情犯罪已经成为伤害、故意杀人等严重犯罪的主要类型之一。这不得不引起我们的重视,在未来的立法过程中,将激情犯罪在法律中明文规定出来或者将其作为一个法定量刑情节体现在法律中,存在着重要的意义。 (来源:法邦网 作者:李长青 北京尚权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