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邦网—律师专栏

HR人力资源管理实务——解除劳动关系(三)

马红雪律师     2015-03-25 阅读:102

马红雪 律师

执业律所 : 北京众再成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 : 13164264137

关注马红雪律师,及时了解人事管理、婚姻继承法律信息,为您提供一对一的专业法律咨询,解决您的困扰。

导读 HR在处理劳动关系时会遇到这样或那样的问题,不知道如何解决,解决方法是否正确。尤其在解除劳动关系方面,HR认为解除劳动关系没有问题,但裁决或判决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或...



HR在处理劳动关系时会遇到这样或那样的问题,不知道如何解决,解决方法是否正确。尤其在解除劳动关系方面,HR认为解除劳动关系没有问题,但裁决或判决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对拒不服从工作安排、怠工、不遵守规章制度的员工不知如何处理。《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了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形。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情形解读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三项规定“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首先,此条规定中最难以把握的同样是“严重”要在规章制度中区别什么是严重失职,什么是一般失职。第二、“重大损害”在规章制度中对其损失量化,制定相应的处理措施。第三、营私舞弊要针对平时职工的职业教育、道德水平综合考虑,对于小的损失批评教育为主,大的损失可以报警。第五、用人单位要注意证据的保留。


欢迎大家分享、转载,想获得更多法律信息,解决您在公司运行、劳动管理、劳动争议、人身伤害方面遇到的法律难题,可以通过以下方式与我联系:

1、马红雪律师电话:13164264137。

2、马红雪律师QQ号:2985655245。

3、马红雪律师公众平台,在公众号中搜索mahongxue_lawyer。

4、马红雪律师个人微信,在添加朋友中搜索mahongxuelawyer。

马红雪 律师

执业律所 : 北京众再成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 : 13164264137

关注马红雪律师,及时了解人事管理、婚姻继承法律信息,为您提供一对一的专业法律咨询,解决您的困扰。

相关阅读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