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宋家庄、强拆、违法、维权、调解
案情介绍
2010年12月30日,北京地铁亦庄线正式运营,媒体大肆报道,多项技术的首次运用使得该线路成为轨道交通发展的一个典范,也成为许多政府官员引以为荣的政绩。光环之后必有阴影,又有谁注意到,在项目的进展中,政府权力的滥用侵犯了多少被拆迁户的合法权利?
2009年4月17日,原丰台区建设委员会发布京建丰拆告字(2009)第29号拆迁公告,公告称为实施“亦庄线宋家庄停车场工程”,需征收规划红线范围内的房屋,谢先生的房屋就处在征收范围内。面对拆迁方的威逼利诱和明显不合理的补偿,对法律一无所知的谢先生经人介绍,找到了专业的拆迁维权律师李顺华律师。
李律师通过信息公开申请,获取了该项目的相关资料,经律师仔细分析发现原丰台区建设委员会向相对人北京市轨道交通建设公司颁发京建丰拆许字(2009)第29号《房屋拆迁许可证》前,北京市轨道交通建设公司并未取得立项批准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批准文件……也就是说,原丰台区建设委员会颁发《许可证》的行为违法。剖析了政府机关行政行为违法点后,李律师成竹在胸,首先提起了撤销《房屋拆迁许可证》之诉,正式开始了维权路上的长征。
办案掠影
非法强拆,维权该何去何从?
2010年3月中下旬,拆迁方在经济利益和政治绩效的驱使下,绕开法律程序,在没有任何手续的情况下,开始非法强拆征收区域内所谓的“钉子户”。为防止非法强拆的铁轮碾过自家房屋,在李律师的指导下,谢先生于2010年3月29日分别向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东铁匠营派出所递交了《保护公民财产申请书》,并于当日向丰台区房屋管理局邮寄了《查处违法拆迁申请书》。充足的准备,却抵不住丰台分局和丰台房管局的不作为——2010年4月8日上午,一伙不明身份人员强行将谢先生及其家人拉出房屋,冰冷的机器轰隆隆地开始运作。谢先生及其家人虽然悲愤,却依旧理性,保持了一份清醒,因为李律师在此之前已经教了他们应对的策略。谢先生及其家人立即拨打了110报警,拍摄了视频、照片留作证据,并与李律师取得联系,及时交换意见。警方到达现场后,却没有采取任何措施制止犯罪行为,致使谢先生的合法房产完全被毁坏。
一般而言,房屋的存在是被征收人在协商补偿中最大的谈判筹码,房屋被强拆,强拆人员身份不明,警方的不作为,此时被拆迁人的维权路该何去何从?
连环诉讼,峰回路转,柳暗花明!
经李律师和谢先生等人多方查证,得知强拆行为系北京市丰台区南苑乡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在了解到这一重要信息后,李律师以委托人的名义,提起了三个诉讼:一诉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行政不作为、二诉丰台区房屋管理局行政不作为、三诉北京市丰台区南苑乡人民政府强拆行为违法。
在诉北京市丰台区南苑乡人民政府强拆行为违法案中,南苑乡人民政府企图采用金蝉脱壳的策略,其在答辩书中称实施具体拆迁行为的是北京市轨道交通建设管理有限公司,而非南苑乡政府,强拆行为与其无关,应当驳回谢先生的起诉。
南苑乡政府委实是机关算尽太聪明,却不料,在诉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案中,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为求自保,出具了询问笔录以证明其已经对谢先生的报警作出过处理。在询问笔录中,白纸黑字记载着几位被询问人明确表示拆迁行为是南苑乡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同样,在诉丰台区房屋管理局案中,北京市轨道交通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向法院提交了一份情况说明,说明中明确表示,拆迁行为与其无关。
种种证据指向南苑乡政府,而南苑乡政府却仍不知悔改,还将嚣张的态度带到法院,拒绝提交任何证据。包裹真相的纸被层层剥开,正义必定得以伸张,2011年4月19日,丰台区人民法院一纸判决,认定南苑乡人民政府在没有强拆职权、没有任何手续、未做任何补偿的情况下,组织相关部门对谢先生的房屋强制拆除的行为违法。
趁胜追击,多方施压,终获大捷!
丰台法院判决南苑乡人民政府强拆行为违法,南苑乡政府本应引以为戒,主动采取弥补措施,但南苑乡人民政府非但视丰台法院的判决书如无物,更甚者将谢先生拒之门外,绝口不谈赔偿之事。
谢先生迫于无奈,在李律师的指导下,又提起了要求南苑乡人民政府、北京鑫鸿运拆迁服务有限公司排除妨碍、恢复原状之诉。与此同时,谢先生也通过其个人渠道,向媒体公布了南苑乡政府强拆行为违法的判决书,引起了公众的广泛关注。
在律师和谢先生不断的法律诉讼压力和巨大的社会舆论监督压力下,南苑乡人民政府不得不放下姿态回到谈判桌。2013年5月份,双方最终达成一致意见,调解成功,谢先生所获得的补偿从最初的100多万加两套安置房增加为200多万加三套安置房。
律师说法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2011年1月21日正式颁布实施,2011年6月13日国务院公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同时废止,本案中,涉案项目2009年即取得拆迁许可证,南苑乡人民政府2010年组织相关部门对谢先生的房屋实施了强制拆除,因此应当适用《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内未搬迁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根据上述规定,南苑乡人民政府并不具有强制拆迁的职权,且拆迁行为未经裁决程序,故其组织相关部门实施的拆除行为超越了其职权范围,且程序违法,属违法行政行为。
需要注意的是,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生效后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应当适用新《条例》,根据新《条例》的规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即新条例废除了行政强拆制度,保留了司法强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