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法治社会,政府的权力来源于人民,并受人民委托根据国家法律行使,最终目的应该是维护社会的秩序、公平与正义,让生活在这个国家的人民有安全感和稳定的发展预期。但反观我国行政权力的运行,不乏完全偏离上述轨道的现象,特别是在征地拆迁领域。虽然有多方面的原因,但笔者通过多年办理征地拆迁案件的经历发现,在土地领域,政府作为社会管理者却同时又有自己的利益,即“既是运动员又是裁判员”是发生权力异化的重要原因。
笔者通过一个典型的案例来说明以上问题:
湖南长沙某区某村的土地,因政府十几年前就计划征收出让,所以提前停办一切村民建房手续,其中包括因村民的儿女长大结婚的正常分户建房手续等。于是村民为了解决住房困难,便根据自己的需要在自留地上自行建房,此间当地主管部门的人员虽有过问,但只要得到村民给的好处便睁一眼闭一眼过去了。如今正式启动征地拆迁,政府的政策是如果村民同意其单方面制定的补偿方案,那么包括没有批建手续的房屋都可以予以补偿;如果村民有反对意见,不同意搬迁,政府部门就认定没有批建手续的房屋属于违法建筑,行使违建强拆权。
通过以上案例我们不难发现如下行政权力的运行问题:
1.在集体土地被征收前十几年就停办建房手续,又不给予替代政策满足村民的正常合法的住房要求,这显然侵害了村民根据《土地管理法》申请宅基地的权利;
2.村民陆陆续续长达十年无序建房行为,政府部门没有制止和规范,明显属于行政不作为;
3.遇到征地拆迁,不问原因,只要村民反对拆迁补偿,没有批建手续的建筑一律按违建处罚,把责任完全推给村民,以此要挟村民签字,这显然是在滥用职权。
为什么出现以上问题,通过分析我们不难发现,政府无论停止批建手续,还是用拆违威胁村民,究其根本目的只有一个,那就是政府要降低征收土地的成本,从而获取出让土地利润的最大化。我国施行多年的土地财政和配套的土地管理制度,使得政府成为一个饥渴的并且是唯一可以不断从老百姓手里获取土地然后出让牟利的土地“贩卖者”,既然是贩卖就有一个成本与收益的关系——成本越低利润越高。所以降低征地成本成为政府征地的最自然的“理性”选择。如此一来,政府必然会调动自己的一切资源为这一目的服务。当然政府手里掌握的“行政权力”便是政府的最大资源,于是运用权力为降低征地成本服务便成为再自然不过的事情了。结果导致政府权力在土地管理领域的运用偏离了维护秩序、公平和正义的轨道,反而成为与民争利的工具。所以笔者认为,我国土地领域之所以矛盾激烈,是由政府权力的错位造成的。
因此,要想改变现在土地管理领域矛盾多发的局面,还是要使政府权力明确自己的定位,从土地贩卖者的角色中退出,土地资源的买卖由市场主体按照市场规律进行,政府只负责监管引导,维持市场秩序。这样虽然可能会丧失一些效率,但市场会更加充满活力,百姓的权利更能得到保障,社会的公平与正义才有实现的可能,才更符合发展的本来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