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2005年9月1日,王某与某(郑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2005年9月1日至2006年8月31日,合同到期限后王某继续在公司工作,2008年又签订一份劳动合同,期限为2008年1月1日到2012年12月31日。2013年1月18日公司以王某“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公司带来严重损失,且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终止双方劳动关系。”
王某诉称:公司出具的《解除聘用协议通知书》违法为由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二倍赔偿金。
【法院审理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公司以王某严重失职、营私舞弊,严重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给公司造成巨大损失,于2013年1月18日对王某作出的《解除聘用协议通知书》,解劳动关系,公司缺乏相应证据加以证明。
【判决结果】公司支付王某违法解除劳动关系二倍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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