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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解除劳动关系

马红雪律师     2015-03-25 阅读:175

马红雪 律师

执业律所 : 北京众再成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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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基本案情】罗某于2010年10月25日与国际某(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建立劳动关系,试用期自2010年10月25日至2011年4月24日止。公司于2011年4月20日通过电子邮...



【基本案情】罗某于2010年10月25日与国际某(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建立劳动关系,试用期自2010年10月25日至2011年4月24日止。公司于2011年4月20日通过电子邮件的形式书面通知罗某“以其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关系,符合法律规定,故提起诉讼要求判令公司不与罗某恢复劳动关系

罗某辩称,公司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证明公司不符合试用期录用条件,而且从未收到公司的解除劳动关系的通知,罗某2011年4月19日因心脏不适到医院急诊,并自第二日开始分数次向公司提交了病假单并做了说明。故不同意公司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认为】试用期内,除劳动者具有法定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通知劳动者,并向劳动者说明理由。在试用期结束前,公司解除罗某劳动合同的决定因未有证据证明已通知到罗某,而对罗某并不发生法律效力,罗某知悉公司解除其劳动合同是在试用期结束以后,而公司仍坚持其解除理由是罗某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因此该理由与罗某已不属试用期的事实明显矛盾,因该解除理由不符合法律规定。

【判决结果】恢复国际某(中国)有限公司与罗某的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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