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日,尚权北京大型刑辨律师培训第二天在凉爽的夏雨后在地质礼堂开场。下午1点半,清华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博导张建伟跟律师一起分享“有效辩护的难题与突破”。
张建伟教授以儒雅、博学著称,常常出口成章。张老师曾在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过五年,之后攻读博士,张老师从理论和实务的角度分析了什么酿成了无效辩护的悲剧,律师们要怎么突出重围。
在此,小编先跟大家分享什么酿成了无效辩护的悲剧:
首先是诉讼总体结构的原因
我们中国的刑事司法重心根本不在审判阶段,我们的整个诉讼重心是被前置到了侦查阶段。因为侦查终结和提起公诉的标准和定罪标准一样高,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把案子查的水落石出了才将案件移送到下一阶段,这样使整个诉讼重心被前置了。
我们的律师到审判阶段想发挥你浑身解数,没有用的。可是侦查阶段如果能介入的话,你可以发挥很重要的作用,因为那个阶段才是全面实施调查的阶段。可是侦查阶段是一个封闭的状况,律师根本进不去。
我们的审判是表演式审判
由于审判结构的原因,这种审判秀使律师在法庭上,你的辩护意见像春风吹马耳一样,根本不会起作用,而那么制度设计让我们的辩护人躺着都能把官司打赢,我们的诉讼缺乏足够的竞技性,我们的证据规则又是残缺不全的,即使是应该会产生证据法或者是程序法的争点的,可是我们的司法办案人员无知无感,不认为这是需要作出裁判的诉讼法或者证据法的问题需要加以裁判。
我们的司法还没有真正摆脱包青天式审判品格。我们那种把法律、把我们的刑法当做镇压之具的观念并没有得到根本转变。在法庭上,我们的法官扮演者包青天的角色,但是包青天根本不适合于现代法治的需求。
公检法“桃园三结义”
我们的司法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他们根本就是刘关张桃园三结义的关系。如果我们的司法是魏蜀吴三国鼎力的关系的话,我们的辩护才有效。现在我们看到的是警长张飞,检察官关羽和审判长刘备。警长张飞拿到的非法证据交给关二爷,关二爷再拿给刘备,刘备怎么好意思排除张翼德交来的证据呢。
多年来法学界有一个很虚妄的话,就是法律是一个共同体,法律人是一个命运的共同体。实际上这是非常虚妄的话,如果大家在一些实际上审判活动当中,你体会一下你自己所处的境况,你会知道,实际上好像司法人员才是共同体,我们律师根本就不是所谓法律共同体的组成部分。
我们面临的司法体制
我们面临的司法机关是高度行政化的司法机关,甚至是泛政治化的司法机关,司法是高度官僚制化的。马克思韦伯将官僚特征总结为四大特征,第一个特征是形式主义,第二大特征是权大真理多的知识等级制,第三大特征是神秘化,第四大特征是利益驱动。
所以各位在行使辩护权的时候,你知道你所面对的法官、检察官、警察他们实际上是没有摆脱这四大特征,这四大特征像小膏药似的贴着他们,所以这就是我们有的时候难以施展你的辩护才能的原因。
司法人权处于发展中水平
这么多年来改革开放使司法人权的保障是有所进步、有所提高的。大家都看得出来,这是我们要认同的。但是现在司法性的保障实际上没有真正达到国际上的标准。其中有立法的原因,立法当中存在着立法的不彻底主义。还有,我们采取的是一种切香肠式的对公权力的权力逐渐的限缩。
司法人员素质有待提高
张老师用个案来支撑这一论点,比如王书金案,王书金讲聂树斌的案件是我的,辩方说确实是他干的,公诉人说不是他干的,司法乾坤大挪移,公诉人员扮演了辩护人的角色。这个案件是想用打酱油的钱来买醋,想用对王书金案件的二审来打消社会对聂树兵案件的疑虑。我们的司法机关恐怕在检讨的时候认识到聂树兵的案件达不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程度。
另外就是李天一案,这个坑爹案件二审作出裁判之后,审判长对这个案件的社会一些疑问作出解答,我们的司法有的时候还是搞不清楚一个司法规律,什么规律呢?有个原则叫做法官不语原则。法官对案件所有的新证的过程,对案件的论证都应该体现在判决书当中,判决书之外,法官不应该再对案件进行解说。因为你一解说,好了,媒体报道出去,舆论反弹,你又再解释,又舆论反弹,司法权威就没有了。
人性取向差异
人性取向其实也导致了辩护无效,因为在司法包括立法当中,其实只有人性取向方面的差异。在人性取向上,对于司法来说是善的人性取向。但无论立法和司法,对律师偏向于恶的人性取向,所以这样的人性取向也使我们的辩护容易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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