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青松,北京市尚权律师事务所主任,全国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北京市律师协会刑事诉讼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法律硕士导师,北京市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理事。美国联邦刑事辩护律师协会(NACDL)会员。
刑辩律师关系学之二:与公检法
昨天已经给大家总结了刑事辩护人与委托人的关系,而刑事辩护律师与政治之间的关系不太好讲,刑事辩护律师与公众媒体之间的关系时间上不够用,所以,今天主要说剩下的三种关系。
第一,是刑事辩护律师与委托人之间的关系。第二,就是和公检法的关系,侦控审律师关系的处理,刑事辩护的过程实际上就是关系处理的过程,刑事辩护也就是在处理关系,这个是在一个办案层面上。刚才我们说是在服务层面上,对当事人是一种服务,对侦控审关系是一种办案层面、操作层面上的。
从实际意义上来讲,从办案、刑事辩护的行为上来讲,辩护律师和侦控审之间的关系有共同的地方,有区别的地方。共同的地方就是要尊重,律师和侦控审之间的关系要做到互相尊重。这种尊重表现在什么呢?并不是一味的夸奖、拍马屁,而是一种非常礼貌的公事公办的关系,基本礼貌我们是需要有的。和一个不熟悉的人办公事的时候做到很礼貌,这就是对对方的尊重。
尊重侦查机关很重要
但是这三者之间又不同,首先说侦查机关,尤其是公安机关,侦查机关和律师之间所谓的尊重,其实相互之间是比较难以协调这种关系的,因为复杂的原因导致双方两个群体之间的排斥比较强。
而且,我个人主张律师和侦查机关在打交道的过程当中,在尊重他的同时,坦诚的基础上要有一种防范,这样一种对抗是一种你死我活的对抗,你完全站在当事人的角度考虑。而侦查机关的办案人员,虽然《刑事诉讼法》要是既要收集有利于犯罪嫌疑人的证据,也要搜集不利于犯罪嫌疑人的工作,他们的工作任务和内容就是要想办法证明有罪,而你的目标和他们正好相反。一切东西在信息不透明的角度上,大家做过警察的可能就知道这样一个道理,实际上所谓侦查没有什么诚信可言,他就是要用一些策略,这些策略可能都是骗人的。
所以,这次新《刑事诉讼法》把引诱这个词去到,大家争议很大,因为侦查过程中就有引诱这样的技术,所以,这是和侦查人员打交道之间需要主要的地方,因为和律师之间的这种对立,尤其是在我们中国这样一个司法制度背景和环境下,这样的一种情况实际上诉讼的核心就是侦察,因为将来的一切都是在他的掌控中,太强大了。所以说,对他们稍加防范,但是一定要尊重,我们说得浅一点就是礼貌。我们可以知道要进行防范,因为这是对抗对立的关系,但是,不可以有敌意。
没有“法官”只有“审判人员”
另外一个就是与检察官的关系,检察官和律师之间的关系与警察和律师之间的关系不一样。除了要有礼貌,要有尊重之外,要清楚的认识到检察官的地位在我们刑事诉讼当中其实并不是一般意义所理解的控方。简单来说就是像对待法官那样对待检察官。
第三个就是和法官之间的关系有点不同,类似刚才说的和审查起诉的检察官和公诉人之间的关系不同,因为他是法官,法官毫无疑问在整个诉讼过程当中是至高无上的权利,他说什么就是什么。最近世界杯,很多裁判是不对的,明显咬了人不判,在禁区不小心绊倒了就点球,这就是裁判。
任何国家都是这样,法官有至高无上的权利,跟法官之间打交道,不说怎么去尊重,但是有一点,尊重无上权威并不意味着在他面前低三下四。
有一点是非常重要的,在中国的法条里,是不存在“法官”这个词汇的,也就是中国没有“法官”,有的只是“审判人员”。所以,你需要面对和说服的对象永远不只是一个“法官”,而是整个司法机关。
司法局永远是律师的娘家
而刑辩律师与律协和司法局的关系,刑事辩护律师与律协和司法局的关系究竟怎么处理?通俗的讲,律协是律师的娘家,司法局好像是律师的婆家。但是很多的律师对于律协和司法局是抱有极其不满意的态度。
当律师办案件觉得敏感的时候,或者觉得复杂的时候,要给司法局、给律协打一个招呼,当你出现威胁的时候,给司法局、律协汇报一下。
最坏的结果就是不管你们,也没什么坏处,但是我经历了这么多事情,觉得只有律协和司法局是我们真正的靠山。希望律师能够有一种平和亲近的心态,与律师协会和司法局之间建立一种良好的互动关系。当然也许你会觉得司法局太谨小慎微了,限制太多了,那是因为什么?他不想你出的事再救你,苦哈哈的跟人吵架,他希望你不出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