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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某诉陈某租赁合同纠纷案

张灿辉律师     2015-03-27 阅读:120

张灿辉 律师

执业律所 : 北京市君益诚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 : 13718602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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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案情简介:   2013年8月30日,原告(乙方)与被告(甲方)及第三人(丙方)某房地产经纪公司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由原告承租被告的房屋,租期自2012年9月1日至2013年8...



案情简介:

   2013年8月30日,原告(乙方)与被告(甲方)及第三人(丙方)某房地产经纪公司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由原告承租被告的房屋,租期自2012年9月1日至2013年8月31日。租金为每月8000元,押金8000元。租赁期内,乙方提前退租的,应提前30日通知甲方,并按月租金的10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甲方有权将剩余租金及押金折抵违约金,剩余部分退还乙方。签订合同当日原告向被告支付了三个月的房租24000元及一个月押金8000元。

   后因原告工作变动不能再继续承租被告的房屋,故于2012年9月9日打电话通知被告解除合同,之后又多次通过短信通知该事项,并于2012年9月23日通过书面形式再次告知被告和第三人解除合同。某房地产经纪公司也表示原告在签完合同以后的十几天提出解除合同,且10月13日三方在场的情况下进行收房。而被告主张三方在场只是确认房屋情况,原告应负责将房屋租与其他租户,房屋由新租户继续承租之日起双方解除合同并计算退还的租金。

 

争议焦点:

   1、房屋租赁合同的解除时间是什么时候?

   2、房屋租金是否应计算至新租户入住?

 

案件评析:

   1、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合法有效。

   原告于2012年9月9日通知被告解除合同,并于2012年9月23日再次确认解除合同,且有第三人的陈述以及2012年10月13日收房的事实证明2012年9月9日被告对原告解除合同的通知已经知晓。按照合同约定乙方退租应提前30天通知甲方,因此法院判决合同自2012年10月8日解除,被告应退还相应的租金。

   2、因合同自2012年10月8日解除,同时原告支付的押金抵扣了违约金,实际已经赔偿了被告的损失。而被告没有及时向外出租房屋,导致自己的损失扩大,不应当要求原告就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所以被告要求房屋租金计算至新租户入住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律师点评:

租赁房屋的过程中,出租方和承租方都应当切实履行双方的义务。当履行的过程中遇意外情况需要变更、中止、解除、终止的事由发生的时候,双方应积极沟通,友好协商,妥善将问题解决,并保留相关证据材料。不应对事情的发生采取拖延的态度,拖延不利于双方对事情的解决,还可能存在很大的法律风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九十六条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

第一百一十九条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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