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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城缘何“闪婚” 再卖股权与中交合作

杨崇玲律师     2015-03-27 阅读:245

杨崇玲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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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绿城缘何“闪婚”宋卫平的合伙人从融创中国董事长孙宏斌换成了中国交通建设集团(董事长刘起涛,这是怎么回事?在正式宣布与融创结束股权交易后的第四天,宋卫平再次选择卖...



绿城缘何“闪婚”

宋卫平的合伙人从融创中国董事长孙宏斌换成了中国交通建设集团(董事长刘起涛,这是怎么回事?在正式宣布与融创结束股权交易后的第四天,宋卫平再次选择卖股权。

60.13亿港元,这一次宋卫平用这个价钱将24.288%的股份卖给中交集团,此后中交集团将与九龙仓并列成为绿城第一大股东,交易完成后中交集团将向绿城派遣部分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中交集团官方网站的介绍,该集团经国务院批准于2006年10月成立,主要从事铁路、航道、隧道、市政等基础设施的勘察、设计、建设,城市综合体开发和房地产开发运营等业务。

昨日绿城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文化融合”被中交集团屡次提及,刘起涛强调接手绿城股权的基础是企业文化的融合。据悉,绿城的此次股权交割能否最终顺利进行,还需香港证监会的批准。而对于绿城的命运走向,机构和业内人士也普遍表示担心。

再卖股权与中交合作

向股东以外的第三人转让出资会直接引起股东结构的变化,增加新股东,对此,我国《公司法》第 35条第二款明确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公司法》还规定,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部分出资,即我国法律不禁止股东之间转让出资,也不需股东会表决通过。

我国《公司法》第41条规定,“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第35条规定,“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这里的同等条件是股东相对股东以外的人而言,主要是防止低价向第三人转让出资,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权益。

文化融合固然很好,资源互补也是合作的目的,但是资金的融合选择这样的方式恐怕还不足以解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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