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XX等20余人先后进入北京XX汽车公司食堂工作,担任不同岗位,每月工资标准为:北京市最低工资+奖金+加班费+绩效工资+其他,因北京XX汽车公司没有与李XX等人签订劳动合同,李XX等人诉求仲裁要求支付双倍工资差额,北京市昌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昌平区人民法院最后认为应当按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支持李xx等人的双倍工资差额。李XX等人不服最后上诉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差额应当按李XX等人当月应发工资数额支付,故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撤销原审法院判决,支持了李XX等人的上诉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