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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岁妻子起诉离婚 疑62岁丈夫出轨

杨建军律师     2015-03-31 阅读:276

杨建军 律师

执业律所 : 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 : 13714428606

宗旨:彰显家事法律智慧,创造幸福家庭生活!

导读 34岁妻子起诉离婚  如今“黄昏恋”、“老少恋”、“姐弟恋”、“爷孙恋”盛行,34岁的小夏与62岁的丈夫便是名符其实的老少恋,可近日小夏要闹着离婚,这究竟是怎么一回事...



34岁妻子起诉离婚  

如今“黄昏恋”、“老少恋”、“姐弟恋”、“爷孙恋”盛行,34岁的小夏与62岁的丈夫便是名符其实的老少恋,可近日小夏要闹着离婚,这究竟是怎么一回事呢?

62岁的老宏是衡阳人,已经从单位退休。14年前,48岁的老宏经人介绍认识了20岁的小夏,两人恋爱数月后便同居在一起。2002年,小夏为老宏生下一男孩。“经过5年的考验和磨合,我们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老宏说,2005年两人结婚后,他一直视妻儿为掌上明珠,疼爱有加。

对此,妻子小夏却不这样认为。法庭上,小夏列举出丈夫的四宗罪。“无端猜忌、经常对我打骂,转移双方共同财产,还和别的女人有不正当男女关系。”“我没有外遇!”老宏解释称两人感情基础好,办理结婚登记也是妻子要求的,表示是双方缺乏沟通产生了误解,“隔阂是可以消除化解的,我们应抚养好儿子,我不同意离婚。”

法院审理认为,小夏、老宏是自由恋爱,自主婚姻,感情基础较好。近二年来,双方由于理解、沟通不够,为家庭琐事多次发生争吵,导致夫妻产生矛盾,双方均有责任。只要小夏、老宏在今后的家庭生活中,互相理解、沟通,夫妻关系是能够得到改善的,故对小夏提出的离婚诉请不予支持。

疑62岁丈夫出轨

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一条规定, 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第三十二条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本案中,夫妻俩感情基础深厚,只是存在小摩擦而已,感情未破裂。日后多沟通,避免产生矛盾才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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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建军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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