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邦网—律师专栏

巧借“牛市”化解7亿元债务纠纷 保障当事人权益获“点赞”

庞越律师     2015-05-07 阅读:234

庞越 律师

执业律所 : 浙江丰国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 : 13357131135

关注庞越律师,即时了解最新法律信息,让需要法律帮助的人找到合适的律师。

导读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执行法官有效抓住股价走高时机,力促当事人达成和解,通过执行过户已保全的3000余万股涉案股票,将7亿余元债权债务全额执结,获得当事人来电“点赞...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执行法官有效抓住股价走高时机,力促当事人达成和解,通过执行过户已保全的3000余万股涉案股票,将7亿余元债权债务全额执结,获得当事人来电“点赞”。

巧借“牛市”化解7亿元债务纠纷

2014年11月30日,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简称中融公司)依据上海市黄浦公证处作出的已生效执行证书,向上海一中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北京新纪元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简称新纪元公司)履行义务,向中融公司支付本金人民币5.25亿元,违约金、利息以及罚息等2亿多元。

上海一中院为保障申请执行人权益,法院作出裁定保全了被执行人新纪元公司名下的海通证券6000万股无限售流通股及孳息。新纪元公司随即提出异议,认为,申请执行人要求的利息过高,难以接受。

2015年3月,被保全的6000万股涉案股票,每股价格已经由保全当初的10几元上涨至20多元。执行法官多次与双方当事人进行沟通最终达成和解,双方约定以和解当日20余元的收盘价为准,由中融公司接受涉案股票以抵偿债权。

次日,上海一中院作出裁定,解除对新纪元公司持有的6000万股涉案股票及孳息的查封,将其中3000余万股涉案股票按上述收盘价交付中融公司抵偿债务近7.6亿元。同日,涉案股票即过户至中融公司名下。

债权到期如何执行

本案中,上海一中院的执行法官尽职尽责,的确值得“点赞”。但是中融公司能够及时收回债权,挽回损失,与自己的先行行为——依据已生效的公证书申请执行有莫大的关系。不然也没有法官什么事了不是吗?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第一条规定,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债权文书具有给付货币、物品、有价证券的内容;

(二)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债权人和债务人对债权文书有关给付内容无疑义;

(三)债权文书中载明债务人不履行义务或不完全履行义务时,债务人愿意接受依法强制执行的承诺。

但债权文书除应具备以上条件外,根据《通知》规定,债权人申请强制执行的还需首先向原公证机关申请《执行证书》。

庞越 律师

执业律所 : 浙江丰国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 : 13357131135

关注庞越律师,即时了解最新法律信息,让需要法律帮助的人找到合适的律师。

相关阅读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