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债务人却查无此人
2011年,张某在其父亲的劝说下与其岳父刘某分别将58000元现金借给父亲的朋友王某用于生意资金周转,不成想王某经营生意失败,导致债台高筑。一开始张某父亲还偶尔能联系上王某,王某以想办法还钱为借口推延还款期限。后来王某彻底失联,张某与家人多方找寻无果,遂诉至商河法院。
法院受理该案后,根据原告起诉的王某的地址信息,依法对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进行邮寄送达,结果邮局以地址不详和查无此人被退回。随后,办案法官又根据两原告提供的地址,多次到该处进行查访,均查无此人,王某身份证住址处也查无此人,就如“人间蒸发”一般。
为了进一步查找王某的身份情况,法官决定请公安机关予以协助查询,经公安人员在济南市常住人口信息栏中查询,结果竟显示查无此人。
案件陷入绝境,面对两原告及家人的无助,法院经研究决定再次请公安机关协助调查。在公安机关的大力协助下,在含有注销、迁出户口信息栏中查找到王某已于2012年将户口注销。注销原因是王某曾经有两个户口信息,一个是农业户口,一个是非农业户口。案件有了进展,王某终于迫于各方面压力,主动到法院与办案法官联系。经调解,双方达成还款协议,该案调解结案。
欠款人失踪债权人如何讨债
债务到期却找不到债务人,对债权人来说,没有比这更头疼的事情了。但是不论债务人是不是故意失踪,债权人都可以采取法律手段追讨债务:
(一)债务上设有保证人的,向保证人主张债权
为了保障债权的实现设立保证人,如果到期债务无法清偿或不可能清偿,由保证人向债权人清偿债务。
(二)向法院提起诉讼
对被告下落不明,无法当面送达开庭通知的被告,法院会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庭审中进行缺席审判,经法院对债权人提出的债权证明进行审查,然后作出判决。在判决生效后无法获得清偿的债务,可以申请强制执行。
(三)申请宣告失踪,向债务人财产代管人主张债权
《民法通则》第二十条规定,公民下落不明满两年的,利害关系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为失踪人。同时《民法通则》第二十一条规定,失踪人的财产由他的配偶、父母、成年人或者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代管。失踪人所欠税款、债务和应付的其他费用,由代管人从失踪的财产中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