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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用立法规范代孕行为

唐波律师     2015-03-18 阅读:2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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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有统计表明,我国有生育障碍的夫妇比例为10%-15%,而在这一人群中有10%左右需要经过生殖辅助技术介入。完全禁止代孕不但不能避免代孕的发生,反而可能造成更多的问题,如伦...



有统计表明,我国有生育障碍的夫妇比例为10%-15%,而在这一人群中有10%左右需要经过生殖辅助技术介入。完全禁止代孕不但不能避免代孕的发生,反而可能造成更多的问题,如伦理、计划生育、交易行为的地下化、生育健康、法律关系的复杂等等。

   媒体屡屡曝光非法代孕中介,完全禁止代孕不符合我国的生育观、计划生育的基本政策,并且剥夺了无妊娠能力妇女的生育权和影响建立家庭权,间接剥夺了健康男士的生育权。

   民盟衡阳市委石鼓支部唐波建议用立法规范代孕行为,对代孕母的主体资格、委托夫妻的主体资格、出生子女的法律地位的认定、代孕管理机构、禁止的代孕行为等作出立法规范。

 一、代孕母的主体资格。如: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怀孕经验、经家庭成员同意、身体健康、代孕次数等作出规范。

 二、委托夫妻的主体资格。如已婚妇女因生理或健康原因不能生育、具有生育证明、有抚养能力等。

 三、出生子女的法律地位的认定。对出生后的子女在法律上认定亲子关系归属作出规范。

 四、代孕管理机构。可以考虑在卫生行政部门增加一项管理权限,要求对代孕契约作为登记、审查代孕契约相应资料、证明等。

 五、禁止的代孕行为。商业化代孕、捐胚代孕(即精子、卵子均不来自委托的夫妇)、借卵代孕(即精子来自于丈夫,卵子来源于代孕者)、有能力生育而不愿亲自生育而代孕的行为等。

  代孕行为既然不能完全禁止,只好用立法加以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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