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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限制失信被执行人新设银行帐号的建议

唐波律师     2019-01-21 阅读:3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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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限制失信被执行人新设银行帐号

的建议

   民盟盟员、衡阳市政协委员、律师唐波反映:目前对失信被执行人的信用惩戒的规定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的决定等,依据这些规定已从多方面对失信被执行人进行信用惩戒。

随着人民法院执行网络查控系统的普及、完善,在执行网络查控系统里就可以查询到失信被执行人的银行帐号余额并将其进行冻结。在执行实务过程中,因以下原因:一、执行法官的办案过程中,失信被执行人帐号内未有大额的可供执行的款项时,考虑到如将失信被执行人所有帐户进行冻结,可能会造成超标的冻结,故通常不会对其进行冻结。二、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暂还不能对所有失信被执行人的银行帐号余额进行实时动态监测。执行法官根据执行网络查控系统的授权,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发送采取措施的数据和电子法律文书,再由金融机构将数据和电子回执反馈到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执行法官进行查询、冻结等操作时,每次都需重新在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内进行操作。

三、除不能更换或不能轻易更换的银行帐户外,失信被执行人的银行帐号被冻结后,失信被执行人通常会新设银行帐号,通过新设的银行帐号进行资金进出操作。

以至于大部分失信被执行人仍然可以使用未冻结的或新设的银行帐号进行资金进出操作。失信被执行人新设的银行帐号,执行网络查控系统虽也能查到,但如要求执行法官对承办的所有案件进行高频率的查询操作,即增加了执行难度,又影响了执行效率。

建议:

限制失信被执行人新设银行帐号,一旦进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企业、个人等,就不能再新设银行帐号。避免失信被执行人通过新设的帐号途径来逃避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支付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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