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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阳律师-保 密 协 议(适用于劳动法律关系版)

唐波律师     2016-02-29 阅读:158

唐波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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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保密协议 甲方(企业):                          法定代表人:乙方(员工):    性别:     身份证号码:   鉴于乙方在甲方任...



保密协议

 

甲方(企业):                          法定代表人:

乙方(员工):    性别:     身份证号码:

   鉴于乙方在甲方任职,并获得甲方支付的相应保密补贴(已含于工资构成中),双方就乙方在任职期间及离职以后保守甲方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订立下列条款共同遵守:

   第一条双方确认,乙方在甲方任职期间,所经手或接触的文件、资料、档案以及通过有意或者无意而获悉的商业秘密(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等均归甲方所有。乙方持有或保存的一切记录着甲方秘密信息的文件、资料、图表、笔记、报告、信件、传真、磁带、磁盘、优盘、仪器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载体,均归甲方所有,而无论这些信息有无商业上的价值,也无论其是否标有保密级别等标记。

第二条乙方应当于离职时或甲方提出请求时,返还全部属于甲方的财物,包括记载着甲方秘密信息的一切载体。

第三条本协议所提及的秘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秘密:

1.甲方的管理秘密,包括财务资料、人事资料、工资薪酬资料、物流资料。

2.所有甲方经营活动中的经营信息,包括客户资料、合同条款、交易行情、营销策略等一切有关信息。

3.本协议所提及的其他商业秘密,包括但不限于: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尚未付诸实施的经营战略、经营方向、经营规划、经营项目及经营决策;客户情报;营销计划;管理制度及方法;企业发展规划以及可行性分析报告等。

4.本协议提及的其他商业秘密,包括甲方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有关协议的约定,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事项。

   第四条未经甲方的授权,乙方不得以打印、复印、拷贝、电子数据传输、告知、公布、出租、转让或者其他任何方式向第三方(指除甲乙双方外的任何第三方,如甲方其他员工、乙方的亲属师友也属于第三方)泄露本协议规定的商业秘密。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也不得更改、删除商业秘密等信息。

   第五条乙方在甲方任职期间,必须遵守甲方规定的任何成文或者不成文的保密规章、制度,履行与其工作岗位相应的保密职责。

   第六条乙方离职之后仍对其在甲方任职期间接触知悉的属于甲方或虽属于第三方但甲方承诺有保密义务的商业秘密和其他商业秘密信息,承担如同任职期间一样的保密义务和不擅自使用有关秘密信息的义务,而无论乙方因何种原因离职的。

   第七条除法律有强制性规定外,乙方离职后承担保密义务的期限为乙方离职之次日起终身。

   第八条若乙方违反上述承诺而导致甲方遭受第三方的侵权指控时,乙方应当承担甲方为应诉而支付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各类赔偿、补偿、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及差旅费等),甲方因此而承担侵权赔偿责任时,有权向乙方追偿。

   第九条 因履行劳动合同约定条件发生变化,乙方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的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前   月通知甲方,由甲方采取脱密措施,安排乙方脱离涉密岗位;乙方应完整办妥涉秘资料的交接工作。

   第十条在劳动合同期内,乙方违反此协议,造成甲方经济损失的,甲方可予以乙方处罚,情节严重者,甲方可解除乙方的劳动合同。

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                               乙方: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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