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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陕西省法律援助工作

雷马卫律师     2016-12-20 阅读:3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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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目前来讲这些法律援助的案件我相信有很多,有没有统计过哪类较多,另外采取哪些针对性的工作举措?[2015-08-2610:03][嘉宾]郝茂成:从2014年以来我省法律援助案件分析,农...



目前来讲这些法律援助的案件我相信有很多,有没有统计过哪类较多,另外采取哪些针对性的工作举措?[2015-08-2610:03]

[嘉宾]郝茂成:从2014年以来我省法律援助案件分析,农民工讨薪维权案件是民事法律援助案件的主要类型,去年统计达到了8000余件以上,占到了民事案件的24.7%以上,几乎四分之一,农民工维权是社会关注的热点,陕西有485万农民工,这个群体非常大,他们的合法权益能否得到维护,关系到民生和人权保障问题,也关系到整个社会的和谐稳定问题。近年来,农民工维权方面主要做了四个方面工作:

  一是健全维权组织网络。我省除在各市县区建立了118个专门的法律援助机构和3000余个基层工作站外,还在西安、咸阳、渭南大中城市流动人口集中的城乡劳务力市场建立了法律援助联系点,确保能为有需求的农民工就地、就近、及时提供法律援助服务。

  二是推行一系列的便民服务创新措施。开通了“12348”法律援助服务热线,聘请专职律师接听咨询,为农民工提供免费法律咨询服务;开辟农民工法律援助绿色通道,只要农民工的工资、工伤、经济补偿等案件,法律援助机构一律免于经济状况审查,直接办。与全国50多个城市建立了农民工法律援助案件异地协作机制,方便农民工异地维权,降低维权成本。

  三是加大法律宣传力度。在农民工输出和春节返乡的重要节点,组织开展送法下乡等大型法制宣传活动,采取发放农民工法律援助卡、宣传《劳动法》、《劳动合同法》、《法律援助条例》等与农民工息息相关的法律法规,提高农民工依法维权、合理表达诉求的意识。

  四是成立陕西律师农民工维权总站,专门聘请律师为农民工进行维权,比如工资、工伤方面的事项进行服务,这个公益机构在各地都有组织网络,依托各地律师事务所,公益机构在全国也是率先成立,2007年5月成立以来,咨询案件25840余人次,受理、办结了6230余件,很有代表性,农民工非常称赞,很多案件都得到了媒体关注。[2015-08-2610:03]

[主持人]主持人:农民工讨薪案例占的比例比较多,因为他们是弱势群体,更需要援助,可是作为老百姓来讲会不会有这样的担忧,因为法律援助无偿不收费,会不会考虑到我不掏钱这个律师不是那么尽职尽责解决问题,或者辩护,或多或少都会有这样的担忧,作为司法部门在这方面有没有监管?[2015-08-2610:09]

[嘉宾]麻仁伟:你说是你担心的问题,也是老百姓担心的问题,我们在下面调研的时候老百姓说免费服务,不掏钱能不能真正为我服务,因为不掏钱能不能帮我说话,这就是法律质量监管管理的问题,这几年我们也采取很多措施,近几年调研受援人还是满意,法律服务质量还是可以的,怎么提高监管,这几年从这几方面采取工作。

  一是加大了培训力度,通过采取岗前培训、日常业务培训、专业人员集中培训等形式,先后举办了各类法律援助业务培训班20余次,培训法律援助业务骨干和专职律师1500人次,提高了法律援助工作人员业务素质和办案能力。

  二是加大了质量管控力度。首先是改进案件指派工作,综合法律援助案件的刑事、民事性质和办案人员专业特长等因素,指派具有一定年限执业经历的律师进行承办,指派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律师办理未成年人案件。另外还进行点援制,就是说法律援律师公布到这,老百姓你要哪个我们派哪个,通过这些基本上保障了老百姓权益最大化,老百姓觉得这个律师确实能给我服务好。第三是开展受援人回访活动,对律师服务质量做出评价。

  三是加大了质量考评,去年我们出台了《陕西省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考核评估办法》,对市、县区法律援助中心办理的案件进行随机抽查,组织法律专家教授、知名律师从案件的各个环节、各个阶段、各项工作进行考核评估。对优秀的法律援助案件足额发放补贴并进行奖励,激励案件承办人员多办案、办好案,对不合格的案件不予发放律师办案补贴,还要进行通报批评,在某种情况下取消资格。

  通过这几方面举措确保了我们质量提升,保障了老百姓权益。[2015-08-2610:09]

[主持人]主持人:如果这个律师表现优秀有奖励,对于他也是一个鼓励政策,其实尊重和保障人权是我们国家宪法的基本原则。201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进行了修改,对刑事法律援助制度进行了完善,扩大了刑事法律援助案件的覆盖范围,请问主要有哪些大的变化?[2015-08-2610:14]

[嘉宾]郝茂成:2012年新诉法进行了修改,2013年开始实施,刑事法律援助方面有三个方面变化。

  一是提前了刑事法律援助的阶段。新刑事诉讼法把向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的诉讼阶段从审判阶段提前到了侦查阶段以及审查起诉阶段。处在侦查阶段和审查起诉阶段的犯罪嫌疑人,只要符合援助条件,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会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相应的法律援助服务。

  二是扩大了刑事法律援助的范围。过去刑事法律援助有三种情形:一是被告人是盲、聋、哑人的;二是被告人是未成年人的;三是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的。新刑事诉讼法又增加了两种,一个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另一个是当事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的。这样的话扩大到五种。

  三是调整了法律援助提供的方式。新的刑诉法把方式变为两种,一种是法定范围,一种是酌定范围,法定是刚才说到的相关司法机关都应当进行法律援助。酌定的范围是对一些经济困难的,或者因为其他原因没有聘请辩护人的,或者近亲属到当地法律援助机构进行申请,如果经过法律援助审查,符合就指派律师进行相应的法律援助服务。

  新的法律修改以后,整个案件数量都有大幅度的增长,2012年我们案件是3100多件,2013年增加到4700多件,2014年5600多件,通过三个方面修改标志着我们刑事法律援助制度显著发展,对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司法人权,体现了司法程序,都产生了积极的影响。

  最近按照中办国办引发的《关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意见》要求,在以后刑事和解案件、死刑复核也将纳入法律援助范围,刑事法律援助的范围进一步扩大。中国的法治进程进一步加快。[2015-08-2610:14]

[主持人]主持人:从刚才说的数据当中可以了解到,说明公民维权意识、法律意识逐步增强,这和我们的宣传也是密不可分,说到宣传让老百姓如何更多的知道法律援助的一些内容,了解法律援助的一些政策,是司法机关和法律援助机构开展的重点工作,目前来讲有什么样的创新呢?[2015-08-2610:20]

[嘉宾]郝茂成:宣传方面我们这些年为了让老百姓知道法律援助,切实解决老百姓不懂打官司、不会打官司的现实问题,我们在宣传方面下了很大的力度,上下联动,创新形式,做到了电视上有图像,广播上有声音,报纸上有专栏,网络上有推送,重点时段有主题宣传活动,形成了全方位、多层面的宣传新常态。所谓广播上和电视上有图像,聘请陕西形象大使制作公益广告宣传片,在电视上持续的宣传。广播上开办专题栏目,邀请律师包括法律援助机构的负责人到现场解答法律援助的问题。在报纸上专门办一些专栏,宣传典型案例和典型人物。开通了网站、微博,开展网上咨询宣传;把每年的9月1日确定为我省法律援助宣传日,通过组织开展法律援助“三秦行”、法律援助志愿者走基层等主题宣传服务月活动,采取进农村、进社区、进学校、进工地、进劳务市场等形式,和群众面对面宣传。另外,我们针对农民工、下岗困难职工等特定人群,各级法律援助机构抓住春节返乡高峰,深入基层,办讲座、写春联、送图书,提高农民工、困难职工的依法维权意识。根据去年回访案件统计数据,农村法律援助知晓率达到87%,城市达到了95%以上。[2015-08-2610:20]

[主持人]主持人:通过宣传大家法律意识逐渐增强,如果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可以通过法律援助解决自己的问题。近期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联合下发了《关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意见》,社会反响强烈,受到了社会和人民群众的欢迎。请问《意见》有哪些特色?我省在落实中办、国办《意见》上有什么举措?[2015-08-2610:28]

[嘉宾]麻仁伟:这是我们党中央、国务院的英明决策,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法律援助工作受到党和国家的高度重视。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对法律援助工作作出重要指示,强调要加大对困难群众维护合法权益的法律援助,在不断扩大法律援助范围的基础上,紧紧围绕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注重提高法律援助的质量,努力做好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都把完善法律援助制度作为全面深化改革、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一项重要内容。特别是近期,中央全面改革深化领导小组第十二次会议专门研究了法律援助工作,中办、国办联合印发了《关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意见》,提出了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国法律援助工作发展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政策措施和要求,对做好新形势下法律援助工作作出了全面部署。我们学习理解《意见》有七个方面的特色引人关注。

  一是明确了法律援助工作的体制机制。要坚持和完善党委政府领导、司法行政机关具体负责、有关部门协作配合、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组织体系。确定了三个原则,即坚持以人为本,把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促进公平正义,把保障公平正义作为法律援助工作的首要价值追求;推进改革创新,积极探索法律援助工作发展规律,只有创新才可以保障以人为本,才可以实现以人为本,通过创新才能促进社会的进步。

  二是多项民生事项纳入法律援助事项范围。逐步将涉及劳动保障、婚姻家庭、食品药品、教育医疗等民生紧密相关的事项纳入法律援助补充事项范围,帮助困难群众运用法律手段解决基本生产生活方面的问题。

  (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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