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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诉讼中被告的离婚答辩状格式

杨夏冬律师     2017-01-15 阅读:1310

杨夏冬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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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民事答辩状答辩人:蔡天三,男,汉族,1987年287月21日出生,住址:福州市鼓楼区387378260,公民身份号码:350122287378214114。被答辩人:郑某女,女,汉族,196873年8月2...



民事答辩状

答辩人:蔡天三,男,汉族,1987年287月21日出生,住址:福州市鼓楼区387378260,公民身份号码:350122287378214114。

被答辩人:郑某女,女,汉族,196873年8月2387日出生,住址:福州市金山金387378378501,公民身份号码:350103873784114。

答辩人因与被答辩人离婚纠纷一案,现被告蔡天三答辩如下:

一、因被答辩人隐瞒婚前病史,在患有严重传染性乙肝的情况下,仍然与答辩人办理结婚登记,婚后被答辩人性格暴躁,精神抑郁,双方没有共同语言,现感情破裂,同意离婚。

被答辩人提交的证据11福州传染病医院的疾病证明书及病历,初诊时间是2010年6月28日,该病发生均在婚前。出院记录也记载,患者以“反复肝功异常6年余,乏力1月余”为主诉入院。出院记录已经证实原告这个乙肝已经有6年多了。被答辩人对于自身疾病应当相当了解,而且乙肝具有传染性,也会影响下一代。在同居期间,答辩人就被女方传染乙肝过,后因及时就医才恢复。被答辩人为了借婚姻索取财物,故意隐瞒身体疾病,骗取答辩人与其办理结婚登记。因此,被答辩人主观上存在恶意行为,明知有严重传染性疾病,仍然与答辩人登记结婚,是一个没有诚信的人。后因被答辩人多次向答辩人一家,索要钱财,但是答辩人一家因生活困难,没有给付能力,双方产生矛盾。且女方在婚姻期间存在外遇,所以执意离婚。前后二次主动起诉离婚,并提起要求分割财产,可见被答辩人这段婚姻在于索取巨额财产,而不是为了人生归宿。因此,请求法院认定被答辩人主观恶意,隐瞒事实,企图借婚姻的目的骗取他人钱财,因此导致婚姻毁灭的真正原因完全归责于女方。因此,法院应当作出对于女方不利的判决,驳回其主张财产分割的诉求,以示法律公平。

另外,被答辩人起诉称住院期间无人照顾,并非事实,在被答辩人住院期间,答辩人母亲有在医院帮助照顾,还交了医药费用。医院交费的单据均有答辩人母亲的签字,当时答辩人母亲共在医院帮助照顾护理了16天。

二、   被答辩人起诉要求承担的婚内借款4万元与共同债务14000元,并不是事实,请求法院依法驳回。

 婚前财产及债务约定,这一份证据材料在法律上并不是欠条也不是借条,借条全文内容也是郑某女个人手写,硬逼蔡天三签字的,如果蔡天三不签字,被答辩人说就要自杀,答辩人因为心软考虑到被答辩人长期有严重乙肝,又有抑郁症,出于无奈只得签字。事实上这一份材料并不能体现双方之间的婚内借贷关系,因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六条的规定,这并不是借款协议书,这只是郑某女个人单方面的一种钱款来往的表述,字条字面上并不能体现出欠或借的关系,双方婚内不存在借贷的事实,郑某女也没有给过现金,而且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婚前就共同生活很久,在办证前的谈恋爱期间,答辩人的全部收入均已经转给被答辩人,被答辩人收入较低,只能够自己花销,全部存款均是由答辩人给的,故被答辩人不存在有婚前个人财产的可能。而被答辩人举证的二张借条,一张四千,一张一万的,也并不是事实,如果借条真实是答辩人签字的,那按道理来说借条原件应当由答辩人自我保管,为何借条原件会在被答辩人处,可见被答辩人是一个时刻准备着离婚的人,而且在离婚时已经准备好了要分割答辩人的财产,主观上对答辩人早没有感情。此款项也并未经蔡天三之手,这二张借条并没有真实发生借贷关系。

   三、答辩人婚前购买的位于闽侯上街工贸路189丹宁顿小镇C区6#楼3879389房为婚前个人财产,应当判决归男方个人所有;且判决由女方返还丹宁顿小镇C区6#楼3879389房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编号:20110220091)、发票、《个人购房贷款/抵押合同》、《房屋预告登记证明》(侯房预YR字第1100321号)、POS单等全部购房材料。还有毕业证、驾驶证、行李衣服也在被答辩人家中,请求法院判决一并返还。

答辩人在婚前2011年7月22日购买闽侯上街工贸路189丹宁顿小镇C区6#楼3879389房,当时房屋是答辩人父母多年辛苦工作积下来的钱财,为了给答辩人结婚,再向他人借款,凑全首付款支付的,产权登记也是答辩人个人。被答辩人称首付款由其支付,并非事实,当时首付款是由答辩人母亲以转账和现金的方式支付给被答辩人的。后被答辩人将这些钱存在其银行卡上,到开发商处刷卡支付首付的,因为从被答辩人提交的三张工商银行的POS单上可以看出,蔡天三均已经在POS上签字,也可以证实当时蔡天三是在场的,真正的付款人应当是蔡天三,郑某女所作的只是将银行卡借给他人使用的一种行为。该房屋的月供部分也是由答辩人父母支付的,故房屋的归属应当判决归由答辩人个人所有,被答辩人不享有任何份额。

答辩人现在连江老家房屋已经年久失修,家庭困难,没有其他住所,老家的房屋是土木结构的,已经居住不了一家人。而闽侯这房子是给答辩人结婚使用的,意义重大。而被答辩人家庭条件非常好,目前住在某18#501大房子内。而且,闽侯房屋的装修也是由答辩人母亲一人负责并支出全部装修开支的,目前答辩人母亲在闽侯作保姆,长期居住在该房屋内,法院应当考虑答辩人一家贫困的实际情况,判决房屋归答辩人个人所有。

被答辩人极其自私,对于答辩人一方财产始终想占有,从被答辩人自己书写的二份材料《房产协议》,一份是2012年1月16日,另一份是2013年12月18日。可以看出,这二份全部是由被答辩人自己手写的,郑某女先是自己手写,然后以自杀,离婚,摔东西等威胁要求答辩人签字,假如协议是自愿签字的应当是一式二份,双方各持一份,可见被答辩人早有准备。而且二份协议相差一年将近一年之久,为何会在第二年重复签署协议,可见被答辩人完全是在为离婚争夺答辩人婚前财产作准备。但是这二份协议在法律上没有法律效力,2012年1月16日这份房产协议没有明确房产的座落,关于何处房屋没有写明。而且郑某女也没有承担过任何房贷。完全是一份无效协议。2013年12月18日这一份房产协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四条规定,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因此,这份房产协议签署后,答辩人始终没有为其办理加名手续,现答辩人有权对个人婚前财产进行再次处分。因为协议签署后没有办理加名,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不动产是登记生效,故本协议元无效。同时双方在签署后,并没有当天到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所以被答辩人说婚姻无法延续房屋作为补偿全部给被答辩人的说法,也是没有法律效力的。况且,本次婚姻无法延续的过错,不在于答辩人,而是完全被答辩人一手造成的。法院并不应当在分割财产时给予照顾,而应当充分保护无过错的一方。如认定这是一份赠与,那赠与不动产也是应当办理过户登记才生效的,答辩人对个人婚前财产至今仍有完全的自由处分权。现表示,不同意将该房屋的任何份额分配给被答辩人,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现该房屋购买时的一切材料均在被答辩人手上,被答辩人也向法院提交了复印件,可以证实原件由被答辩人持有,请求法院判决由被答辩人返还全部材料。同时,因为答辩人老家连江住破旧房屋,不够安全,出于保管安全考虑,将毕业证书还有驾驶证也都在婚内交由女方保管了,现请求法院判决返还毕业证与驾驶证。

四、请求法院判决答辩人婚内购买的位于闽侯上街工贸路12879287278小镇C区287#地下室连接体地下1层15278车位归答辩人个人所有,且判决由女方返还车位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编号:20122877)、发票、《个人购房贷款/抵押合同》、《房屋预告登记证明》(侯房预YR字第1427273号)、POS单等全部购房材料。

该车位购买于婚姻期间,但是车位产权只登记在男方个人名下,购车款也并不是用夫妻共同财产支付,是男方父母付款,月供也是由答辩人母亲承担。车位作为房屋的附属设施,在使用上应当与房屋配套,故车位应当判决归男方所有。

五、请求法院判决被答辩人返还答辩人彩礼12万元,钻戒一个,金戒指二个,手链一个。

因答辩人一家生活困难,属于农村村民,答辩人目前也没有工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因本案被告对于婚姻的破裂没有过错,是由原告女方提起离婚的,而且双方在登记期间没有同居生活,答辩人给付彩礼后也生活特别困难,目前已经失业在家,没有经济来源,父母双方也没有固定收入。而被答辩人家庭生活条件富裕,有好几处房产,女方父亲还有退休金,没有任何经济负担,请求法院判决离婚时要求被答辩人返还彩礼12万元。

彩礼12万元是由女方提出,在婚前由媒婆带答辩人本人到被答辩人位于某18#501的房屋的,当时现金给了彩礼12万元,还给了女方钻戒一个,金戒指二个,手链一个,根据民间习俗,给付彩礼是一种礼节,但是被答辩人却故意隐瞒婚前病史,骗取被答辩人彩礼,故法院也应当判决返还彩礼120000元及全部金器首饰。

六、请求法院判决由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共同承担婚内债务159600元及利息,以及共同承担信用卡债务23600元。

答辩人蔡天三在婚姻期间与被答辩人协商后,准备投资作生意。经夫妻协商后,一致同意向蔡天三亲戚蔡287借款10万元,用于投资经营。另,因蔡天三已经失业,没有工作,购买闽侯的房屋及车位的月供款项,均是向其母亲的借款,这二笔借款累计至2016年3月21日有59600元,也请求法院依法判决由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共同承担偿还义务。

同时,答辩人在婚内因夫妻开支用信用卡消费,有分期还款。现还有16期未偿还,每期1475元,信用卡共欠23600元应当判决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偿还责任。

七、请求法院依法判决由被答辩人返还答辩人婚前个人财产118700元。

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双方办理结婚的日期为2011年11月11日。而被答辩人在办理结婚证前,就多次向被答辩人索要钱财,这些款项均是答辩人婚前个人财产,而且数额极大。其中2011年4月9日给了郑某女汇款11000元,2011年5月6日给了3000元,2011年9月22日给了7700元,2011年11月9日给了24000元。这四次款项均是从答辩人中国建设银行卡汇入郑某女卡的。同时,答辩人通过另一张中国建设银行卡的汇给郑某女的有三笔,2011年4月15日给了郑某女汇款22000元、2011年4月25日给了47000元、2011年7月15日给了4000元。因此,被答辩人多次收取答辩人钱财,导致答辩人甚至答辩人一家的全部收入已经全部进入被答辩人的口袋,这段婚姻已经导致了答辩人失业,没有经济来源,改变了答辩人一生的命运,对答辩人来说是重大灾难。请求法院判决要求被答辩人返还婚前个人财产合计118700元。

八、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分割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婚内共同存款138800元,还有婚后的金银首饰20只分割。

在双方办理结婚证后,被答辩人仍然要求答辩人将全部收入转入其户头内。从2012年12月21日起至2014年9月21日止答辩人共分12次,合计转账138800元给被答辩人。因夫妻双方自结婚以来没有同居生活,没有生育子女,而且双方没有任何共同开支,这些存款全部在女方个人名下。现双方离婚这些存款应当视为共同财产,请求法院依法分割存款138800元。同时,被答辩人在离婚诉讼中,二次均故意隐瞒这部分存款,请求法院根据法律规定,对于离婚中隐瞒财产的一方,应当作出不分或少分的判决。

此致

鼓楼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蔡天三

                                  代理人:杨夏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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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 年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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