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邦网—律师专栏

患者复印病历要求遭拒 医院拒绝提供病历资料担何责

邵颖芳律师     2017-02-13 阅读:897

邵颖芳 律师

执业律所 : 邵颖芳

联系电话 : 18801639722

关注邵颖芳律师,即时了解法律信息,一对一预约专家律师咨询。

导读 导读:病历资料是患者了解自身患病状况的直接材料,也是在发生医疗纠纷时证明是否存在医疗过错的重要证明材料。法律规定医院有按规范填写和妥善封存病历资料的义务,患者也...



导读:病历资料是患者了解自身患病状况的直接材料,也是在发生医疗纠纷时证明是否存在医疗过错的重要证明材料。法律规定医院有按规范填写和妥善封存病历资料的义务,患者也有权利查阅和复制自己的病历资料。那么当发生医院拒绝患者复制自己病历资料的情况时,医院要承担什么责任?这个问题将通过下文案例分析予以解答。

 

案情简介:麻醉不当致周围神经痛,患者要求复制病历遭拒

原告蔡某因患病入院治疗,医院为其实施手术,麻醉由该院一名尚未取得麻醉师资格证的实习生及其指导医师共同完成。原告称麻醉时,麻醉师两次穿刺碰撞了其神经,致其两次疼痛喊叫。术后数日,原告感觉右小腿抽搐疼痛,诊断为,周围神经疼痛,被告对原告予以了相关治疗。原告怀疑自己小腿抽搐疼痛是由于麻醉不当引起的。治疗期间,就询问病情以及赔偿等问题原告与被告发生争执,原告要求复制病历资料遭被告拒绝。后双方协商达成协议由被告赔偿原告包括后期治疗费在内的各项费用共计23000元人民币,并规定患者不得再以任何方式重新要求解决此纠纷,不再追诉医院的一切责任,但该协议后并未履行。据此,原告请求法院判令:1、撤销原被告之间的纠纷协议;2、被告赔偿原告各项费用共计107745元;3、被告赔礼道歉;4、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法院判决:被告存在医疗过错,负全责

法院经审理查明,首先,根据《侵权责任法》第58条的规定,医院拒绝提供与案件有关的病历资料的推定医院存在过错。根据该条,推定医院存在医疗过错;其次是原被告之间协议的有效性问题。该协议是双方自愿达成,且内容和形式均不违法,因此认定协议有效。但就该协议中“双方纠纷一次性了结”的条款,根据《民法通则》第59条的规定,该条显示公平,予以撤销。据此判令被告赔偿原告23000元人民币,并承担该案诉讼费用。

 

案例评析:首先,是医院拒绝提供病历资料的法律责任。在发生医疗纠纷时,病历资料是非常关键和有力的证明资料,医院有按照规定填写和妥善保存病历资料的义务,患者也有权利要求查阅、复制自己的病历资料。所谓病历资料,根据《侵权责任法》第61条的规定,至少包括住院志、医嘱单、检验报告、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医疗费用等。

另外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53条的规定,医疗机构的门诊病历的保存期不得少于15年,住院病历的保存期不得少于30年。《侵权责任法》第58条规定了三种推定医院存在过错的情形:“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例资料;(三)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如果存在第58条所列三种情况之一,则无需鉴定,推定医疗机构存在过错。由此,根据《侵权责任法》第58条第2款的规定,该案例中被告拒绝提供病历资料,推定其存在医疗过错,并且患者后诊断为周围神经痛,存在损害,即使原被告之间没有赔偿协议,医院也仍需为此承担赔偿责任。

其次,是未取得麻醉医师资格证的实习生参与麻醉的行为。该未取得麻醉医师资格证的实习生参与麻醉手术是否构成非法行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36条规定了非法行医罪,即,未取得执业资格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行为。该未取得麻醉医师资格证的实习生不具备执业资格,但其参与手术的行为并不构成非法行医。卫生部、教育部联合印发的《医学教育临床实践管理暂行规定》规定,医学生或试用期医学毕业生参与临床诊疗活动必须要在临床带教教师或指导医师监督、指导下进行。该《规定》第12条还规定,医学生在临床带教教师的监督、指导下,可以对患者实施有关诊疗操作、参加有关的手术。所以该实习的行为并未违反诊疗规范,如果对患者构成损害,造成医疗事故或医疗纠纷,根据该规定,责任由医院承担。

但是即使该实习生的行为不构成非法行医,也应当要考虑另外一个问题,即,患者并没有担当医学教学标本的义务。根据《侵权责任法》第62条的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的隐私保密。泄露患者隐私或者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历资料造成患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没有哪个主刀医生是没经过多次反复的临床磨练的,鉴于医疗行业的特殊性,医院组织实习生参与诊疗活动,提高临床诊疗素质是必须的过程。患者如果愿意义务承担这个义务也可以是说为人类医学事业做了一份贡献。但是医院在组织实习生参与医疗活动时首先应当征得患者的同意,尊重其知情同意权。其次还应当保证患者的医疗安全和医疗质量。

邵颖芳 律师

执业律所 : 邵颖芳

联系电话 : 18801639722

关注邵颖芳律师,即时了解法律信息,一对一预约专家律师咨询。

相关阅读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