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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者从高处坠落骨折,医院漏诊为何却无需赔偿

邵颖芳律师     2017-07-27 阅读:5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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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案情简介:患者从高处坠落骨折2008年4月27日原告杨某因“从三米高度掉下致腰部疼痛伴麻木、下肢乏力”至被告医院处就诊。查体:一般可,神清,L3-5腰椎处压痛(±),两侧...



案情简介:患者从高处坠落骨折

2008年4月27日原告杨某因“从三米高度掉下致腰部疼痛伴麻木、下肢乏力”至被告医院处就诊。查体:一般可,神清,L3-5腰椎处压痛(±),两侧腰肌压痛(±),尾骶压痛(-)。辅助检查:未见明显椎体损伤。诊断:腰部软组织损伤,排除腰椎损伤。给予愈伤灵胶囊、独一味胶囊等药物活血止痛治疗,建议绝对卧床休息,门诊随访。由于拍片显示L3椎体骨折,但原告认为被告的医生没有对骨折予以正确的诊断,反而得出错误结论排除腰椎损伤,建议原告卧床休息。此后原告伤势日益严重。2008年6月26日,原告至被告人民医院就诊,诊断为“L3椎体压缩性骨折”。因此原告认为因医院的漏诊,使其错过最佳治疗时机而无法痊愈,被告医院应当赔偿。

法院判决:医院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患者杨某至被告处就诊,被告作为专业的诊疗机构,其医师在履行诊疗义务时应当尽到医师应尽的审慎的注意义务,该注意义务通常表现为法律、规章所规定的具体医疗行为的操作规程、医界的诊疗规范及当时当地的医疗水准。由于医疗行为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对该行为是否适当的判断,除依照一般常理及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材料以外,还需由相关部门即医学会做出公正鉴定。本案原告杨某与被告医院之间的医疗争议经区医学会鉴定,明确双方的医疗争议不构成医疗事故,被告虽存在漏诊的医疗过失,但与原告的损害后果没有因果关系,原告的损害后果系外伤所致。

律师说法:患者杨某与被告医院的医疗争议不构成医疗事故

根据鉴定意见,患者杨某与被告医院的医疗争议不构成医疗事故。分析认为:被告医院对患者的医疗行为存在漏诊(L3椎体压缩性骨折)的医疗过失。患者L3椎体压缩性骨折为稳定性骨折,医方虽有漏诊,但处理原则正确,医方的医疗过失与患者的损害后果无因果关系,不存在错过最佳治疗时机的问题。同时患者伤残鉴定构成十级伤残(司法鉴定结论)的结果是外伤所致,非医疗过失导致。因此被告无需赔偿。

以上就是关于“患者从高处坠落骨折,医院漏诊为何却无需赔偿”的案例介绍。当患者治疗结果不理想时,患者家属在追究医院承担责任的同时,请首先咨询专业律师,以判断清楚医院是否存在过错或过失,从而更有效率地解决争议。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邵颖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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