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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难忍妻子和前夫住一起 曾两度起诉离婚

杨建军律师     2015-03-18 阅读:178

杨建军 律师

执业律所 : 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 : 13714428606

宗旨:彰显家事法律智慧,创造幸福家庭生活!

导读 男子难忍妻子和前夫住一起男子张某与万女士在结婚之前,双方各自有一段失败的婚姻。年近四十的张某对于这段来之不易的第二春很是珍惜。可谁知,张女士经常与前夫住在一起,...



男子难忍妻子和前夫住一起

男子张某与万女士在结婚之前,双方各自有一段失败的婚姻。年近四十的张某对于这段来之不易的第二春很是珍惜。可谁知,张女士经常与前夫住在一起,这令张某实在是大跌眼镜,为此,其曾两度起诉离婚。

2012年5月,年近四十的张先生与万女士登记结婚。但好景不长,一年后,张先生就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理由让人大跌眼镜。“结婚后,她不但向自己家人隐瞒了我们已经登记结婚的事实,还一直与前夫共同生活。”经调解后,张先生撤诉了,但今年8月,他忍无可忍,还是要求离婚。

虽然张先生希望万女士回来一起生活,但为了子女等因素,万女士始终没满足张先生的要求。“自从我们结婚后,她经常不回家,我到处找,有一次在他前夫家门口,看到他们一家四口一起走出来。”张先生说。开庭后,万女士曾到法院与法官沟通。万女士说:“结婚后,我们还是有在一起生活的,我们感情也很好,我不愿意离婚。”

浦江法院经审理认为,张先生与万女士结婚的时间比较短,婚后也没有生育子女,双方并未建立起浓厚的夫妻感情。现双方有纠纷产生,张先生再次提出了离婚诉请,应认定夫妻感情已破裂,无和好可能。因此浦江法院依法缺席判决,准予张先生与万女士离婚。

准予离婚的法定条件

万女士与张某成为合法夫妻之后,理应尽到妻子应尽的责任和义务。可是,万女士却常住前夫家,与前夫所生的孩子一家其乐融融,实在令人唏嘘不已。张某两度起诉离婚。第一次法院调解成功,二人未离;第二次起诉,同样的理由,万女士并无半点悔改之意,足以见万女士与张某并未建立起浓厚的夫妻感情。同时,万女士缺席未出庭应诉。法院最终判决准予二人离婚。

那么,我国法律对于离婚有何规定呢?一般来说法院审理离婚案件,首先应该进行调解。如本案中,万女士与张某的起诉离婚案件,法院先对二人进行调解。如调解无效,确认感情已破裂,法院应当准予离婚。

《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本案中,万女士似乎有把前夫家当真正的家的感觉,且与张某结婚后不与张某同住,却于前夫常住,似有与前夫同居之嫌。

婚姻不是一场交易,也不是一笔买卖,双方应该慎重决定,并认真对待。否则,只会伤害更多的人,徒增生活中的烦恼,面临婚姻的再次失败。

杨建军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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