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诉讼时效是权利人在诉讼权利遭受损害后请求法院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法定时间界限。当事人应当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行使自己的权利,否则就会丧失胜诉权。
案情简介:肺癌入院数月离世 家属两年后起诉索赔
2011年11月13日,刘某因长期反复咳喘至上海某医院就诊,被诊断为肺癌。2012年2月21日刘某在该院死亡。原告刘某之子刘某秋认为其父所在被告医院在2011年11月13日至2012年2月21日期间,对其父亲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延误了对其父亲的最佳治疗时机,未尽到积极救助义务,最终导致其父亲死亡同时原告声称其是在2013年9月才得知父亲入院去世,12月才陆续得到父亲的部分病历复印资料。2014年5月,原告将被告医院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医院赔偿医药费以及死亡赔偿金等各项费用。
法院判决:已过诉讼时效,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原告刘某秋认为被告医院2011年11月13日至2012年2月21日期间对其父亲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但在2012年2月21日至2014年5月起诉时这段期间内未曾就该事向被告医院及其他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身体受到伤害的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是1年,原告的的诉请已过诉讼时效。
律师说法:人身损害赔偿诉讼时效为1年过了1年则丧失胜诉权
诉讼时效是权利人在诉讼权利遭受损害后请求法院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法定时间界限。当事人应当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行使自己的权利,否则就会丧失胜诉权。《民法通则》第7章专章规定了诉讼时效,其中第136条规定了4种特殊情况的诉讼时效为1年,第1款就是因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情况。因侵权行为而发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诉讼时效从受害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或者损害发生时起计算;损害发生时受害人知道的从损害时起算,损害事实发生后受害人才知道的从知道起算。在该案例中,刘某2012年2月21日死亡,即损害在2012年2月21日发生,1年的诉讼时效则是从2012年2月22日至2013年2月22日,原告于2014年5月起诉,明显过了1年诉讼时效。但其称2013年9月才知其父住院并死亡,即2013年9月其才知道损害事实,诉讼时效应是2013年9月至2014年9月,自己于2014年6月起诉并未国诉讼时效。但法院查明其父住院期间原告曾多次前往看望,并非其父死亡时才知其父住院死亡的事实。
此外,《民法通则》第139条和第140条规定了诉讼时效中止和中断,即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当事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诉讼时效从中止的事由消除后继续计算。如果在诉讼时效期间内一方当事人提起诉讼或者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那么诉讼时效就会发生中断,从中断起开始重新计算诉讼时效。在该案例中,既未发生诉讼时效中止也未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况。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的确确已过诉讼时效,丧失胜诉权。在此需注意的是,200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条规定,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不应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明及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也就是说法院是被动适用诉讼时效,如果当事人未提出适用诉讼时效,法院不得主动释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