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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好声音”版权纷争 仲裁庭判定灿星违约

彭彦斌律师     2017-04-07 阅读:281

彭彦斌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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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一、“中国好声音”版权纷争《中国好声音》成为现象级综艺节目之后,觊觎者众。前4季节目制作者灿星制作与荷兰版权方Talpa及新签约制作公司唐德影视之间纷争不断。历时一年...



一、“中国好声音”版权纷争

《中国好声音》成为现象级综艺节目之后,觊觎者众。前4季节目制作者灿星制作与荷兰版权方Talpa及新签约制作公司唐德影视之间纷争不断。历时一年,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仲裁庭裁定相关产权归属Talpa,包括中文的“中国好声音”名称权及商标。

3月1日晚间,唐德影视(300426.SZ)发布《澄清暨复牌公告》,2月27日下午,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仲裁庭就“中国好声音”的版权纠纷,最终裁定星空传媒有限责任公司、梦响强音文化传播(上海)有限公司违反许可协议,而Talpa拥有其所有知识产权专属性权利。

根据上述裁定,Talpa拥有五项权利,一是本地的名称权,包括“theVoiceofChina”,拼音“zhongguohaoshengyin”和汉字“中国好声音”;二是原始标识和当地标识;三是相关公司不适当注册或使用的商标和易混淆相似的标识;四是前几季“中国好声音”相关的音频视频素材及其版权;五是微信、微博账户和苹果应用程序。

二、商标专用权有哪些?

    商标专用权,是指商标所有人依法对其注册商标所享有的专有权利。《商标法》第三条规定,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1)专有使用权。商标所有人对自己的注册商标享有排他性的独占使用权,任何第三人不得在同类产品或服务上使用与商标所有人注册之商标相同或相类似的标志的权利。

(2)收益权(许可权)。商标权人通过将商标许可他人使用而自被许可人获得对价或报酬的权利,此即学说上的许可权。

(3)处分权。

1、转让权。商标所有人可以将商标权转让给第三人,转让可以是有偿也可以是无偿。

2、出资。商标所有人可以用商标进行出资设立公司等企业法人或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等。

3、质押。商标所有人可以将商标出质,设定权利质权用以担保自己或者第三人的债务。

4、抛弃商标权。

根据商标法第39条和商标法实施细则第43条的规定,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权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其具体形式有:

1.责令停止侵权行为。包括责令立即停止销售;收缴并销毁侵权商标标识;消除库存商品上的侵权商标;收缴直接用于商标侵权的模具、印版和其它作案工具等。

2.罚款。对尚未构成犯罪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人,可根据情节处以非法经营额50%以下或者侵权所获利润5倍以下的罚款;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员,可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3.赔偿损失。由侵权人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但是,被侵权人的注册商标在侵权案件被查处时已连续3年停止使用的,或者自注册之日起没有使用的;明知他人的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商标专用权而没有提出制止的;使用注册商标,没有标明注册标记的,被侵权人则不得请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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