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合同主体变更,单独的仲裁协议继续有效吗
A装饰公司与B商场签署《商场装修合同》,由其负责B商场内部的装饰装修工程,合同总价款为1200万元。后A装饰公司与B商场又单独签署了《仲裁协议》,约定在履行《商场装修合同》过程中若发生纠纷由当地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合同签署后,由于A装饰公司资金问题,经B商场同意其将《商场装修合同》权利义务一并转让给了C装修公司。装修工程由于工期严重滞后,B商场无奈提起仲裁,C装修公司提出仲裁机构无权受理该案件。
合议庭意见:仲裁协议对C装修公司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合议庭经审理,认为经B商场同意转让,《商场装修合同》对B商场与C装修公司具有法律约束力。但《仲裁协议》系A装饰公司与B商场单独签署,《商场装修合同》转让时C装修公司对《仲裁协议》并不知情,因此该协议对C装修公司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律师说法:仲裁条款对C装修公司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仲裁法解释》第9条规定:债权债务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的,仲裁协议对受让人有效,但当事人另有约定、在受让债权债务时受让人明确反对或者不知有单独仲裁协议的除外。
据此,在当事人没有另行约定的情况下,原仲裁协议对双方当事人均有法律效力,发生冲突后约定仲裁机构有权受理案件予以审理裁决。但是在受让债权债务时不知有单独仲裁协议的除外。
本案中,由于A装饰公司资金问题,经B商场同意其将《商场装修合同》权利义务一并转让给了C装修公司,但由于《仲裁协议》系A装饰公司与B商场单独签署,C装修公司并不知情,因此该协议对C装修公司并无法律约束力,未经其同意无法通过仲裁解决双方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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