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在保险业越来越发达的今天,许多人愿意通过事先与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协议,来保障自己的人身及财产安全。当对医疗责任投保后,发生医疗纠纷时,如何确定保险公司相应的医疗责任赔偿范围,请看下文案例介绍。
案情简介:投保后发生医疗纠纷,与保险公司就赔偿范围产生争议
2012年元月5日,被告保险代理人与原告签订《医疗责任保险投保协议书》。元月6日,原告向被告支付了协议约定的保险费,随后被告签发保险服务卡,约定保险期限为2012年1月7日起至2013年1月6日止,同时约定了保险责任、赔偿限额等。保险期限内,原告因医疗纠纷向被告理赔,被告仅赔付第一件外,认为保单明确约定赔偿仅负责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对2012年7月秦某某医疗过错纠纷原告赔偿的4万元及另一件以各种理由不予赔付。
法院判决:应当根据协议约定比例进行赔偿
原告投保,被告签发了被保险人为某医院的保险单及外科、内科、妇产科、骨科的4份医疗责任险保险服务卡,该保险合同成立有效,应予保护。本案所涉医疗纠纷经县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认定为医疗过错,经调解原告一次性赔偿了患者4万元。本案所争议的医疗纠纷赔偿系保险服务卡所列明医务人员经治,符合保险合同约定,所以本案所涉的医疗纠纷赔偿属于医疗责任保险赔偿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法院认定原告提交的证据足以证明本次医疗纠纷的赔偿数额为4万元。原被告约定免赔额为3000元或损失金额10%的高者为准,该约定合法有效。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第三十条、第六十五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判令被告应支付原告医疗责任保险理赔金为36000元
律师说法:合同条款有争议,确定保险范围应以有利于被保险人与受益人的解释为准
本案中,被告辩解保单明确约定赔偿仅负责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但事实上其签发给原告的保险服务卡明确约定保险责任包括医疗过错造成的纠纷赔偿金。在明示行为与具体合同约定存在争议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条规定,对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因此此时应以有利于被保险人与受益人的解释为准,来确定保险公司赔偿范围。
以上就是关于“医疗纠纷投保后,如何确定医疗责任保险赔偿范围”的案例介绍。对医疗责任投保并不能保障在医疗纠纷发生时确确实实地拿到赔偿。一旦发生医疗纠纷,在要求保险公司进行赔偿前,应当先向专业律师进行咨询,了解双方的权利义务,保障得到应有的赔偿数额。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邵颖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