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邦网—律师专栏

卫生所治疗致人死亡,如何判断卫生所是否符合资质

邵颖芳律师     2017-05-21 阅读:204

邵颖芳 律师

执业律所 : 邵颖芳

联系电话 : 18801639722

关注邵颖芳律师,即时了解法律信息,一对一预约专家律师咨询。

导读 导读:卫生所在我国作为一种比医院便捷的医疗机构,受到许多人青睐。但卫生所中医师的医疗执业资质却往往令人怀疑,本案中原告在卫生所接受治疗后死亡,此时如何判断卫生所...



导读卫生所在我国作为一种比医院便捷的医疗机构,受到许多人青睐。但卫生所中医师的医疗执业资质却往往令人怀疑,本案中原告在卫生所接受治疗后死亡,此时如何判断卫生所是否符合资质?请看下文案例介绍。

案情简介:卫生所治疗致人死亡

2005年5月19日中午12时30分左右,祖某因头痛,眼花等不适症状由其女儿原告组某二陪同到某县第五人民医院卫生所就诊,接诊医师林某为其测量了血压、体温、脉搏,听诊了心脏,检查了腹部,诊断为“眩晕症”。医师在原告要求下为祖某终止静脉滴注后,祖某由女儿陪同回家。23时左右,原告发现祖某情况危急,必须尽快送医院。其两个女儿随即到医院求救,经医院检查后,发现祖某已经死亡。21日下午,在实验室进行了尸检,尸检结果为“出血性坏死性胰腺炎”。6月21日,市医学会以患方拒绝按其安排抽签,导致随机抽签无法进行,鉴定专家组无法产生而终止本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

卫生所医师祖某系市人民医院的医务人员,于2002年1月26日取得助理医师执业许可证,执业地点为某县某医院。本案所诉的死亡事件发生时,其在某市人民医院的卫生所执业。2004年,某县某医院与某县卫生院合并,称为系市人民医院。

法院判决:本案中卫生所具有执业资质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某县医疗机构名册(未注明年份),上“卫生所”的医疗机构登记号为“430424004511”。同时该份证据还显示:“某县卫生所”是“某县某医院”设立的。在被告提交的证据中的某县医疗机构名册(2001年),该名册上“某医院”的医疗机构登记号为“430424000811”,并且该证据受到双方认可。因此法院认为本案中的卫生所于2004年在某县卫生局已进行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登记,登记号为“430424010411”,具有执业资质。

律师说法:卫生所资质可根据是否进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登记判断

医疗机构的执业许可证与组织机构代码证是两种不同的证件。组织机构代码证是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是根据国家有关代码编制原则编制,在全国范围内唯一的、始终不变的法定代码标识。而医疗机构的执业许可证是由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登记。若能够查询到卫生所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则证明其进行执业许可登记,资质合法。

以上就是关于“卫生所治疗致人死亡,如何判断卫生所是否符合资质”的案例介绍。当关于卫生所的诊疗发生医疗纠纷时,切记要首先判断卫生所及其医师是否具有医疗执业资格。此时请找专业律师帮助,以更好更快地进行判断。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邵颖芳

邵颖芳 律师

执业律所 : 邵颖芳

联系电话 : 18801639722

关注邵颖芳律师,即时了解法律信息,一对一预约专家律师咨询。

相关阅读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