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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科手术后受损伤,法院判决医院承担50%责任

邵颖芳律师     2017-06-10 阅读:3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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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案情简介:儿科手术后受损伤2013年11月2日,原告李某其因反复流涕一年至被告医院就诊,经诊断为腺样体肥大、慢性鼻窦炎,需要住院手术治疗。其于同年12月19日住院,于次日...



案情简介:儿科手术后受损伤

2013年11月2日,原告李某其因反复流涕一年至被告医院就诊,经诊断为腺样体肥大、慢性鼻窦炎,需要住院手术治疗。其于同年12月19日住院,于次日进行手术。其术后即出现左侧眼睑淤青、肿胀,但被告未予重视。同月23日出院,出院时依旧有左侧眼睑淤青、水肿,球结膜靠内眦侧局部充血,左眼球向右侧活动受限等情况。27日其至被告处复诊,被通知第二天到被告处治疗。28日,其被告知眼部由于淤血压迫眼球神经,致使眼球活动受限,需要激素治疗,同时其检测视力发现左眼视力为0.1,视力严重衰退。后激素治疗无果,于2014年1月13日经五官科医院眼科专家诊断系由于之前手术伤到了眼部的神经和肌肉,视力很难恢复。其遂先后又至多家医院就诊,最终被确定为“左眼内直肌断裂,左眼内框骨折,左眼视神经萎缩”。之后,又在外地一家眼科医院住院手术治疗,于同年2月11日出院,诊断为“残余性斜视OS,视神经萎缩OS”。

法院判决:医院承担50%责任

本起医疗纠纷先后经区、市两级医学会鉴定,鉴定结论均为被告的医疗行为造成原告九级人身损害,被告应承担对等责任。故法院将以上述医学会的鉴定意见作为本案定责的依据。考虑到本案中被告侵权所造成的损害后果程度,根据原告的实际损害,结合鉴定结论,认定被告应对原告的损失承担50%的赔偿责任。对于赔偿范围及金额,应以填平损失为原则,以合理为限。

律师说法:法院大多依据鉴定意见进行责任分配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因医疗活动具有高度专业性,医疗科学属于生命科学领域,具有相当复杂性并同时具有一定的风险性,故对于一起医疗纠纷是否存在医疗过错,该过错是否构成医疗损害,尚有赖于具有专业知识、经验、技能的专家作出鉴定。

以上就是关于“儿科手术后受损伤,法院判决医院承担50%责任”的案例介绍。儿科是医疗纠纷多发的科室,当孩子们经历医疗损伤时,家长往往会十分着急。此时请务必咨询专业律师,以妥善解决医疗纠纷,保护家长和孩子双方的权益。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邵颖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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