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样品与约定标准不一致 是否视为合同变更

彭彦斌律师     2017-07-16 阅读:641

彭彦斌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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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案情简介:样品与约定标准不一致是否视为合同变更育才学校因50周年校庆向A服装公司定制校庆服装1500套,双方约定服装含棉量须达70%以上,单价为120元/套。后A服装公司制作...



案情简介:样品与约定标准不一致是否视为合同变更

育才学校因50周年校庆向A服装公司定制校庆服装1500套,双方约定服装含棉量须达70%以上,单价为120元/套。后A服装公司制作校庆服装样品交与育才学校确认,确认无误后双方封存样品。

校庆后,学校师生均反映服装起球严重,经检验发现含棉量仅为50%,育才学校提起仲裁要求A服装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A服装公司抗辩称,最终交付产品与双方所封存样品一致,育才学校也对封存样品各项标准无异议,构成对合同原标准的变更,未构成违约。

法院意见A服装公司构成违约

仲裁庭审理认为,《服装定制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由于服装含棉量为隐性特征,购买人育才公司无法直观确认具体含棉量,S服装公司与育才学校所封存样品与合同约定标准不一致,应以合同约定为准,酌定被申请人按40元/套标准赔偿申请人服装损失。

律师说法:样品与约定标准不一致是否视为合同变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六十八条:凭样品买卖的当事人应当封存样品,并可以对样品质量予以说明。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应当与样品及其说明的质量相同。第一百六十九条:凭样品买卖的买受人不知道样品有隐蔽瑕疵的,即使交付的标的物与样品相同,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的质量仍然应当符合同种物的通常标准。

可见,凭样品买卖的买受人不知道样品有隐蔽瑕疵的,即使交付的标的物与样品相同,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的质量仍然应当符合同种物的通常标准。被申请人应当承担产品质量不合格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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