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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资格确认纠纷类型有哪些?

徐亚兵律师     2017-10-20 阅读: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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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股东资格确认纠纷是指股东与股东之间或者股东与公司之间就股东资格是否存在,或者具体的股权持有数额、比例等发生争议而引起的纠纷。股东资格确认纠纷类型有哪些?请看下文...



股东资格确认纠纷是指股东与股东之间或者股东与公司之间就股东资格是否存在,或者具体的股权持有数额、比例等发生争议而引起的纠纷。股东资格确认纠纷类型有哪些?请看下文案例。

案情简介:请求确认股东资格

2011年6月,温某经青海省人民政府“青恰会”招商引资项目推荐,与玉树州三江源生态环保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固某进行了矿泉水项目合作洽谈。并于2011年11月6日正式签订了“投资协议”,约定温某以现金形式向玉树州三江源生态环保发展有限公司投资,该投资由玉树州三江源生态环保发展有限公司确认为温某取得玉树州三江源生态环保发展有限公司的股东身份,并出任董事。后经过温某多次追加投资,实地操心工程施工建设,玉树州三江源生态环保发展有限公司完成了基础厂房的建设,并在各股东的努力下,于2013年取得了曲麻莱县珠穆尕卡饮用天然矿泉水采矿证和玛多县九龙滩饮用天然矿泉水采矿证。温某累计向玉树州三江源生态环保发展有限公司投资达11740000.00元。2013年6月,因三江源生态环保发展有限公司建设资金需要吸纳第三人刘某为公司股东,并由其投资1000000.00元。但是固扎多吉作为控股股东并未按约定向工商管理部门申请增加温某与第三人刘某为股东,也没有变更股权比例。

法院判决:驳回温的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股东资格确认纠纷类型有哪些?

股东资格确认纠纷大致包括三种类型:

(1)股东与公司之间的股东资格确认纠纷。实践中,可能股东与他人之间不存在股权归属争议,但公司不承认股东享有股东资格。比如,隐名出资中公司拒绝隐名股东行使股权,或者股权转让后公司拒绝受让人行使股权,此时即产生纠纷。

(2)股东与股东之间因出资产生的股东资格确认纠纷。这里通常是指隐名出资的情况,即隐名股东与名义股东之间签订出资协议,隐名股东以他人名义出资,由他人作为名义股东,但实际出资资金来源于该隐名股东,名义股东不享有实际权利,一切权利归隐名股东所有。

(3)股东与股东之间因股权转让产生的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依据《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姓名或者名称须记载于股东名册及公司章程,并属于工商登记事项;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须记载于公司章程,持有词句股票的股东姓名或者名称应记载于股东名册。因此,当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转让或股份有限公司股东转让记名股票时,应按照上述规定作相应的变更登记。实际生活中,股权转让双方可能因过失或者其他原因,在股权转让过程中没有履行法定的变更登记手续,或者没有交付股票或出资证明书。如果未变更登记,就可能发生股东资格确认纠纷。此外,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可以凭借其所持有的无记名股票向公司主张股权;如果无记名股东转让股权时未向受让人交付无记名股票,则受让人无法证明其股权之存在,从而可能发生股东资格确认纠纷。

温端稿与玉树州三江源生态环保发展有限公司约定合作矿泉水项目,温某投资、借款并参与了该项目的前期准备、厂房建设、许可证申请等事宜。双方于2011年11月6日签订的投资协议属双方当事人真实自愿的意思表示。协议中确有约定投资、借款及股份分配,但均介于对矿泉水项目。协议本身并未约定温某对玉树州三江源生态环保发展有限公司的投资和入股事项。温某确有投资、借款并参与矿泉水项目。但不代表温某以该协议作为对玉树州三江源生态环保发展有限公司投资入股的事实。

综合以上事实,温某与玉树州三江源生态环保发展有限公司签订的协议仅是对矿泉水项目合作协议。温某对矿泉水项目的投资不能作为对玉树州三江源生态环保发展有限公司的投资入股,故温某不具备作为玉树州三江源生态环保发展有限公司股东的实质要件。三江源生态环保发展有限公司的工商登记、公司章程中均未记录温某的名字,温某未向本院提交其持有玉树州三江源生态环保发展有限公司的股东出资书的相关证据。故温某不具备作为玉树州三江源生态环保发展有限公司股东的形式要件。

以上是关于“股东资格确认纠纷类型有哪些?”的案例介绍,如您有这方面的问题,欢迎咨询法邦网专业股权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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