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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合同货物损失谁承担责任?

彭彦斌律师     2017-11-07 阅读:356

彭彦斌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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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案情简介:运输合同货物损失谁承担责任A公司与B公司于2015年1月16日签订运输合同,B公司负责将A公司提供的玻璃钢罐箱体运至庐江市。运输途中车辆起火,货物毁损。A公司对B...



案情简介:运输合同货物损失谁承担责任

A公司与B公司于2015年1月16日签订运输合同,B公司负责将A公司提供的玻璃钢罐箱体运至庐江市。运输途中车辆起火,货物毁损。A公司对B公司提起仲裁,要求赔偿损失。B公司称A公司违规托运固化剂和促进剂引发火灾,损失应由其自行承担,并且双方签订的合同约定为非保价运输,损失赔偿不超过运费的二倍。A公司以B公司提供的合同为格式合同进行抗辩。

仲裁庭意见:不予支持

甲方自行承担责任。

律师说法:该条款为合法有效

《合同法》第40条规定,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该“运输合同”条款不符合法律规定无效之情形。合同中明确约定“没有注明验货情况的,视为托运人不同意开箱检验”为有效条款。依照《合同法》304条规定,托运人办理货物运输,应当向承运人准确表明……货物的名称,因此,该合同仅是提示A公司应当说明货物的名称、性质……等有关货物运输的必要情况,没有“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故条款合法有效,对A公司有约束力。双方签订的合同第八条:“非保价运输,货物毁损、灭失等,赔偿责任限额最高不超货物毁损或灭失部分运费的二倍”。该条款是具有选择性质的条款,托运人可以选择保价,也可以选择不保价,如果保价,按照保价赔偿;如果托运人考虑到成本问题而选择不保价,就适用该条款。因此,该条款为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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