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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一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谈合同解除后的损失赔偿

姜世明律师     2018-12-27 阅读:3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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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案情简介:从一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谈合同解除后的损失赔偿2011年9月20日,原、被告签订了004#《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将原告位于西宁市城中区西大街二号的房屋第三层(面...



案情简介:从一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谈合同解除后的损失赔偿

2011年9月20日,原、被告签订了004#《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将原告位于西宁市城中区西大街二号的房屋第三层(面积1300平方米)出租给被告使用。2011年11月9日,原、被告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补充协议》,约定将第三层的剩余面积300平方米出租给被告使用。合同对租赁期间、租赁费用、支付方式、双方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等相关内容做了明确的约定。合同签订后,原告即按约向被告交付了房屋。但被告未按约支付租金,经多次催缴,被告仍不给付的情况下,原告于2013年12月27日向被告送达《解除合同通知书》,通知被告解除租赁合同关系。但被告仍不履行支付租金、交还房屋义务。故提起诉讼,请求:1、解除原、被告间的004#《房屋租赁合同》及《房屋租赁合同补充协议》,被告交还租赁房屋。2、被告向原告支付至2014年7月2日前已拖欠的租金1063052元、违约金274266元(合计1337318元)。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法院判决:应当解除租赁合同

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2011年9月20日,青海某商贸有限公司与陈某签订004#《房屋租赁合同》,将青海某商贸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西大街二号房屋三层合计约1300m2出租给陈某使用,合同约定:“房屋租赁期限为8年,租赁期限从2011年12月1日至2019年11月30日止,年租金总计为936000元,前两年不变,自第三年起进行调整。付款方式为分期付款,第一个半年,每季度为一个付款周期。之后,每半年为一个付款周期”。合同还约定“在青海某商贸有限公司无任何违约之情形下,陈某未按时交纳租金的,逾期超过15日的,青海某商贸有限公司有权终止合同,限期陈某撤离”。2011年11月9日双方又签订《房屋租赁合同补充协议》,约定将主合同第三层剩余面积300平方米出租给陈某,租赁期限从2012年1月1日至2019年11月30日止。还约定“陈某拥有青海某商贸有限公司出租房产第三层的独立使用权(除去甲方办公室面积38.61平方米),新增房产租赁面积的年租金为216000元,前两年不变,自第三年起进行调整。付款方式为分期付款,每半年为一个付款周期”。故本院于2015年10月14日将委托鉴定予以撤回。

律师说法:如何认定房屋租赁合同解除后应怎么办

陈某与青海某商贸有限公司签订的005号《房屋租赁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亦不违反法律规定,合同有效。青海某商贸有限公司要求解除合同,陈某亦同意解除合同,双方签订的005号《房屋租赁合同》应予解除。双方当事人均认可采用建筑面积计算租金。双方就套内面积换算成建筑面积的计算方式达成一致,即以检测报告中的套内面积除以建筑面积,得出系数,再以检测报告中的套内面积除以系数得出实际交付的面积,用合同约定的面积减去实际交付的面积即是未交付的面积。经过计算,一楼实际少交付的面积为87.06平方米,二楼实际少交付62.42平方米,但双方均认可采用一审判决认定的一楼少交付87.11平方米,二楼少交付64.42平方米计算各项费用。根据合同约定陈某应按时缴纳租金,截止2014年7月2日陈某拖欠青海某商贸有限公司租金1476258元,应予给付。陈某主张青海某商贸有限公司返还多收取的租金等各项费用的上诉请求成立,依据实际交付的面积计算。陈某自2012年5月15日至2013年12月20日向青海某商贸有限公司多缴纳租金553454.04元、物业管理费8523.21元、暖气费8074.62元,共计570051.87元,应予支持。两项折抵后,陈某就005号《房屋租赁合同》欠付租金为906206.13元。合同解除后,陈某交纳的保证金500000元应折抵租金,折抵后陈某尚欠青海某商贸有限公司租金406206.13元。关于陈某主张青海某商贸有限公司在未履行完毕欠付房屋义务前,无权要求陈某支付租金的上诉请求,陈某与青海某商贸有限公司租赁合同中约定的是大概面积,实际建筑面积因没有办理房产证而不能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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