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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显失公平如何认定?

彭彦斌律师     2018-12-27 阅读:295

彭彦斌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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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案情简介:合同显失公平如何认定A公司与B公司签署《供货合同》,约定由B公司向A公司提供防盗门10套,单价每套12000元,合同总金额为120000元。合同签订后,A公司依约支付预...



案情简介:合同显失公平如何认定

A公司与B公司签署《供货合同》,约定由B公司向A公司提供防盗门10套,单价每套12000元,合同总金额为120000元。合同签订后,A公司依约支付预付款50000元,但随后该公司从市场上了解到同类产品单价仅为9000元,认为该合同显失公平,提起仲裁要求裁决撤销双方签订的《供货合同》。B公司辩称,双方签订的供货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不存在显失公平。

合议庭意见:合同依法成立

A公司与B公司签订的供货合同系当事人自愿订立,属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中所涉及的产品并无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格,故该合同内容与形式未违反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属有效。合同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均应严格遵守,并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裁决驳回A公司仲裁申请。

律师说法:不能认定构成显失公平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4条规定,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结合我国实际,在适用显失公平原则时,其具体构成要件如下:第一,在订立合同时,订约双方的权利义务明显不对等,利益严重失衡。将该事约付诸履行,双方得到的最终利益也一定会严重失衡。第二,合同一方具有明显优势,或另一方处于无经验、缺乏判断力,或草率行事。第三,受损方不具备充分自觉和真实自愿。

虽然在获利方具有优势或受损方因急迫、无经验、缺乏判断力、草率的情形下签订了合同,受损方或是迫于压力或是注意不够才签订合同,即多数情况下签订这种显失公平的合同是违背他的真实意愿的,但也不能排除例外情况的存在。将当事人的主观真实意愿作为评定显失公平的标准,有利于防止当事人一方自愿接受不利条件后,又以利益不均衡为由要求撤销合同,排除交易中人为的风险因素。

结合本案实际情况,A公司未能证明合同存在双方权利义务严重不对等、经济利益显著不平衡的情况,因此不能认定构成显失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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