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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成合同无效,居间合同还有效吗?

彭彦斌律师     2019-01-07 阅读:5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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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案情简介:促成合同无效,居间合同还有效吗2011年,A管理局与B公司签订《合同协议书》,发包巴南区市政工程。后B公司与C公司签订《工程责任承包合同》,由C公司法定代理人...



案情简介:促成合同无效,居间合同还有效吗

2011年,A管理局与B公司签订《合同协议书》,发包巴南区市政工程。后B公司与C公司签订《工程责任承包合同》,由C公司法定代理人关键任项目负责人,对上述工程实行完全责任承包。

2012年2月,D公司与E公司签订《中介合同》,约定E公司帮助D公司与巴南区市政工程中标合同负责人签订《建设工程内部承包协议》,D公司分两次支付E公司中介费50万元。借助E公司的关系,D公司与关键签订了《建筑工程内部承包协议》,约定分包巴南区市政工程单项)。D公司遂向E公司付中介费30万元。

其后,D公司将E公司提起仲裁,请求确认双方签订的《中介合同》无效,要求E公司返还30万元中介费,并支付资金占用所产生的利息。

合议庭意见:裁决E公司返还D公司中介费30万元

合意庭经审理认为,E公司与汇元公司签订《中介合同》,约定促成D公司与巴南区市政工程中标合同负责人之间的《建设工程内部承包协议》,因该分包协议包括对工程主体结构的承包,内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九条的强制性规定,《中介合同》应认定无效,遂裁决E公司返还D公司中介费30万元,驳回D公司要求E公司支付资金占用利息的请求。

律师说法:该《中介合同》为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该规定旨于在施工效率与工程质量之间做出合理的平衡。一方面,考虑到社会分工日趋精细、专业优势不断分散的现实情况,法律允许工程总承包单位将部分劳务工程或自己不擅长的工程分包给更为专业的其他承包单位,以发挥主体专业优势,实现资源最优配置,继而以更高的工作效率和更低的施工成本确保工程顺利完成;但另一方面,为了保障施工质量,防止总承包单位将施工项目恶意倒手转包,损害建设单位合法权益,破坏建筑市场稳定秩序,法律又规定,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不得分包。

在本案中,巴南区市政工程的总承包单位为B公司。按照法律规定,该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其自行完成,而不能分包给包括D公司在内的其他单位。D公司与E公司签订《中介合同》欲促成的《建筑工程内部承包协议》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理应认定该《中介合同》为无效;因该无效合同所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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