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对格式合同理解不一致,应如何处理
A客运公司将其所有的车辆在B保险公司投保了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金额50万元。2014年10月,A客运公司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张某死亡,A客运公司负事故同等责任,承担赔偿额50万元。认为B保险公司应该以此数额为基数,扣除事故责任10%免赔率后是45万元,现请求仲裁机构裁决B保险公司给付保险赔偿金45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B保险公司辩称:根据保险条款规定,保险人在依据本保险合同约定计算赔款的基础上,按照保险单载明的责任限额进行计算,所以计算基础是责任限额,而不是谈某承担的受害人赔偿数额。
合议庭意见:应当作出不利于某保险公司一方的解释
合议庭经审理认为,本案保险金的计算应当是以赔款为基数扣除免赔率后的数额。
律师说法:应当作出不利于某保险公司一方的解释
保险条款第九条约定:“保险人在依据本保险合同约定计算赔款的基础上,在保险单载明的责任限额内,按下列免赔率免赔……”,根据通常理解,可以对该条款作如下两种解释:一是以赔款为基数计算免赔率后由保险人在保险限额内赔付;二是如果赔款低于保险限额,则以赔款为基数计算免赔率,如果赔款高于保险限额,则以保险限额为基数计算免赔率。
该保险条款系某保险公司提供的格式条款,在根据通常理解存在两种解释的情况下,应当作出不利于某保险公司一方的解释,因此,本案保险金的计算应当是以赔款为基数扣除免赔率后的数额,对某保险公司的答辩事项依法不予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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